日前,江苏铜山法院收到江苏省高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函,协助台湾基隆地方法院送达一件提存通知书给受送达人张某,这是自2011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实施以来徐州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涉台司法文书送达案件。
铜山法院收到函件后,按照上述规定及该院预案,立即立案,经该院多方查找、了解,张某的堂哥李某原系国民党士兵,1949年去台。李某于1994年立遗嘱将部分遗产作为祭祖基金交由家乡的堂弟张某保管。李某于2003年去世后,台湾有关行政部门通知张某领取遗产,张某因年事已高一直未去领取遗产。该行政部门将该笔遗产交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提存,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按照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的规定委托大陆法院送达。
铜山法院几经周折,安排专人到张某住所地茅村镇茅村村送达,找到了张某的家人,了解到张某已于2010年去世,已经无法送达,该院注明无法送达的原因,将相关材料退回省高院。(中国台湾网、徐州市台办联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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