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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方增列“选举饭”菜单 米面制品或汤类非贿选

2011年11月14日 09: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台湾选举将至,候选人通常会在选举造势场合向参加民众提供餐饮,到底怎样的菜单才不会涉及贿选,成为热门话题。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近日修改“贿选犯行例举”,增列“米面制品或汤类”,不构成贿选行为。

  台湾“最高检”曾在2009年修订“贿选犯行例举”,增列5种不构成贿选的行为,明定“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不具对价关系,不构成贿选。

  如今台湾选举将近,许多候选人又为了“吃什么”伤脑筋,担心请客被当贿选,又怕过于简单的餐点会遭选民嫌弃;日前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质询“法务部”官员时纷纷提出疑问,质疑“炒米粉、便当、贡丸汤”菜色太少,既然炒米粉可以,炒饭或炒面可不可以?如果贡丸汤可以,鱼丸汤行不行?“立委”们希望“法务部”扩充选举菜单菜色,以免参选人“误触地雷”。

  对此,台“法务部政次”陈守煌指出,“检察总长”黄世铭会邀集各地检察长开会研商,讨论是否扩大“选举饭”菜单,给予更明确的规范和定调。

  “最高检”召集会议后,决定对“选举菜单”修改为“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面制品或汤类”,回应“立委”要求,也就是在选举场合只要提供简单的米面制品或汤,不构成贿选。

  此外,在“贿选犯行例举”的行为样态中,增列提供给薪假期、代付水电费、代付日常生活费用、代付赔偿金等,是否构成贿选,仍应由承办检察官视具体个案情形审慎依法认定。

  陈守煌表示,修改“贿选犯行例举”列举相关不构成贿选的行为,目的是减轻候选人的心理障碍,只要候选人非出于贿选意图,提供适当餐饮给志工或参加政见会的民众,并不会构成贿选。他强调,吃什么没有关系,只要有对价关系与行求期约,就算只请吃1块小蛋糕,都会构成贿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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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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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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