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资格
1995年,台湾当局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及施行细则,就正副“总统”的选举罢免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拥有台湾籍15年且此前在当地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并年满40岁的成年人才有资格申请参选成为“总统”及“副总统”候选人。
该“法规”更明文规定,因归化取得台湾籍或大陆地区人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及“副总统”候选人。
而在选区范围方面,“法规”也表明“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为选举区”。换言之,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并不在台湾地区选举的选区范围内。
台湾地区“总统”选举采取简单多数制,也就是说,得票最多的一组候选人即可当选。但该组候选人的得票率必须超过20%,否则有关选举结果作废,必须重新举行选举。
选举“法规”中明确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及其所属政党不得接受来自外国人或外国机构,以及大陆地区个人或机构的捐款。
不过,有关“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例如“法规”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只有28天,但实际上各政党早在举行选举一年前就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宣传造势活动。
罢免程序
当选“总统”的每届任期为4年,但是期间可以向“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总统”案。“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罢免“总统”案后即安排举行罢免投票,一旦投票率超过选民人数一半,而且其中50%以上的选票支持罢免的话,就可以解除当任“总统”的职务。
经罢免的“总统”在未来4年内不得成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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