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具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务之权。对于“立法院”的职权,自1990年后经历次“修宪”,作了较大变更。依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职权尚包括:提“宪法”修正案、决议变更领土、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对“总统”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并于每年集会时,听取“总统”的“国情报告”。
根据2005年6月7日复决通过的“修宪案”,自2008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起,选制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立法委员”席次从225席减半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长至4年。其中:区域立委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原住民“立委”6席,由2个复数选区产生,仍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不分区及侨选“立委”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票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
从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党团席次如下:中国国民党:74席;国亲共推及亲民党:9席;新党背书:2席(包含无党籍费鸿泰);民进党:30席;无党团结联盟:4席。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会期。会议时须有“立法委员”总额五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别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立法院”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可申请开秘密会议。“立法院”除每年两次定期会议外,遇有“总统”咨请或“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开临时会议,“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会间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人士到会备询。
“立法院”设立各种委员会,各委员会视事务之繁简配置工作辅助人员,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专门委员一人,简派;秘书、科长、科员、速记员、书记官或书记各若干人。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派,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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