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2012台湾选举即将在1月14日投票,台北市劳工部门提醒,岛内各机关、学校、团体、事业机构,不论隔周休、轮班或排班制,皆应给有投票权员工1天休假,否则可罚新台币30万元。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局长陈业鑫表示,台湾地区领导人、民代选举投票日,为台湾“劳动基准规定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应放假的日子,各单位无论实施何种工时制度,若当日为正常工作日,对于具有投票权的劳工均应给予1天休假,让民众行使选举权。
陈业鑫表示,若雇主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劳工投票情形下,可征得劳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但应就劳工回户籍地投票路程远近,给予合理时间使劳工往返投票,并依法加给1日工资。
而无投票权及选举当日为休息日的民众,则不得请求给假或补假。陈业鑫表示,雇主若未依规定给假,可依违反“劳动基准规定第37条规定”,最高可罚新台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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