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启动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审批管理
中新社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陈小愿)商务部18日在其网站发布《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有关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规则》所称的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根据这份由商务部会同国台办制定的《规则》,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
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
三、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且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业务;
四、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规则》规定,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由商务部核准。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注销,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台港澳司)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在征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并办理完登记等有关手续的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所属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非直接经营性活动,包括代表其所属组织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
此外,《规则》对代表机构的名称列举了5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含有“大陆总部”、“总部”等类似地区或区域总部的字样;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为大陆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的名称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文字表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