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机构修法强化机制 防范罪犯入狱前逃逸
中新网5月2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为防重演前民意代表罗福助判决确定后潜逃,台湾司法机构5月2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被告经判刑2年以上确定,检察官可径行拘提。但电子监控和有罪羁押,不在本次修法之列。
“刑诉法修正案”经“司法院院会”审议通过后,将送请“行政院”会衔,请“立法院”审议。
针对近来频传重大要犯在发监执行前落跑,本次“刑诉法修正案”增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者,检察官得径行拘提,并限制出岛或限制出海,避免被告趁机逃匿。社会瞩目或重大刑事案件经判决确定后,检察官可依法执行,不需等卷宗送达。
至于“有罪羁押制度”的修正案,“司法院”表示,2005年举行公听会时,多数与会代表认为若贸然实施“有罪羁押制”,恐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损及被告人权。“司法院”认为必须再审酌,因此不列入本次修法。
另外,台当局“法务部”研拟对于羁押具保或经法院判处一定刑期以上确定的被告,以电子设备监控行踪。“司法院”表示,因涉及“行政院”其他部门职掌,经“行政院政务委员”协调,不列入本次修法范围。
【编辑:丁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