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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签约禁止外遇 台律师称非被迫签订的或有效

2012年05月22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牵涉男女关系的契约千奇百怪,台万律师廖芳萱指出,曾对簿公堂的包括禁止外遇、限期结婚、性爱契约、分手费等,这些契约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前提是不能在强暴胁迫状况下签定。另外,依据台湾“民法”,契约内容若破坏“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会被判决无效。

  廖芳萱举例,魏男与已婚何女发生姐弟恋,两人签约约定魏男须在父亲往生后6个月内与何女结婚,否则赔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魏男签下1000万元本票给何女,后来反悔要拿回本票被拒,魏男提告,法官认定该契约违反魏男选择婚姻自由,此约违反善良风俗,判决无效。

  至于性爱契约,廖芳萱强调,不论双方关系为何、是否自愿,都因违反“公序良俗”会被判决无效。

  律师蔡文玲则举契约有效的案例,一名赖男与已婚于女搞婚外情,被于夫抓包后签下“禁止婚外情”条款,承诺不再骚扰于女,否则赔1000万元,后来赖男仍骚扰于女,法官认定赖男违约,判赖男赔150万元。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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