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台湾籍毒犯在福建漳州被依法执行死刑
中新社漳州6月25日电 (刘荫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3名台湾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3名台湾籍毒品罪犯分别是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4月27日分别对陈某某、许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人在宣判后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2011年1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当日对3名罪犯执行死刑。
关于陈某某、许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罪犯陈某某经台湾蔡某指使,在漳州漳浦县赵家堡附近接收90千克毒品氯胺酮运至自己的养殖场,并于当晚雇人将毒品用其购置的渔船运至海上接驳的台湾船只。
同年12月19日,罪犯许某某接到毒贩指令后,纠集罪犯陈某某等人前往漳浦县赵家堡至赤湖镇方向的公路边,接收80千克氯胺酮存放于陈某某的养殖场,并于同月23日雇人将毒品运至接驳的台湾船只。
2010年1月22日,罪犯许某某接到毒贩指令及毒资后,伙同苏某等人前往漳浦县接运毒品;陈某某因车祸受伤无法参与接运,遂提供车辆协助。苏某等人在漳浦县赵家堡高速公路出口处附近接到毒品氯胺酮118.2千克后被当场抓获,许某某和陈某某则在养殖场内落网。
关于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罪犯王某某与“大头”(在逃)经预谋,从大陆走私100千克毒品氯胺酮到台湾贩卖。2010年2月间,罪犯王某某再次与“陈董”(在逃)等人预谋从大陆走私150千克氯胺酮到台湾贩卖牟利,商定王某某占其中26千克份额,由王某某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及将毒品从大陆运往台湾事宜。同年3月5日,该批毒品在漳浦县赵家堡高速公路出口处准备交付时被当场查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