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宏达电告苹果公司报喜 S3G专利可用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台湾宏达电子公司S3G专利有效性获得认可。宏达电去年中宣布斥资3亿美元并购S3G后,曾传出S3G部分专利无效,宏达电昨(10日)宣布,美国专利局再审后,认为S3G两项专利均有效,向S3G购买专利是重大且正确的决定。
S3G在美一告苹果侵权已进入联邦法院上诉阶段,专利有效对上诉案是否有帮助,有待观察。
苹果2010年3月控告宏达电侵权后,王雪红密谋反击,S3G在ITC对苹果提起4项侵权诉讼,去年7月1日ITC初判认为苹果侵犯S3G两项专利(146号、987号专利)后,宏达电即宣布以3亿美元天价并购S3G,但不久后市场传出,苹果向美国专利局要求再审4项专利的有效性,并已获美国专利局同意,此发展在台湾地区引起轩然大波。
由于美国专利局、ITC为平行机关,在专利局确认专利有效与否前,很难影响ITC委员会的决定,然而,ITC委员会却在去年11月的终判大翻盘,S3G在ITC败诉后,只能转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宏达电则不改其志,去年底默默以3亿美元原价完成并购案。
经过近一年的再审,宏达电昨日宣布,美国专利局已发布再审查证书(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确认146号专利的有效性,而987号专利有效性也通过美国专利局的再审查,现在正在等审查书公布。
宏达电表示,对美国专利局决定感到欣慰,也证明宏达电向S3G购买专利是重大且正确的决定,宏达电将持续捍卫自身的权益,并向任何侵权者积极诉追。
由于S3G两项专利有效性已通过美国专利局再审的考验,宏达电对于S3G在联邦法院上诉案,抱持相当乐观的态度。
宏达电表示,从S3G一告苹果侵权的终判内容来看,苹果虽不违反关税法、但有构成侵权,所以积极上诉。然而,看过ITC终判判决内容者,却多认为ITC终判仅认为苹果“可能侵权”,但“可能侵权”并不属于美国关税法第337章节的构成要件,才是S3G终判败诉的主因,与宏达电的解读差异颇大,而这两项专利效力被专利局认可后,是否有助于S3G上诉案,惟有静待上诉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