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判决上诉又被拒 台受害人母亲:是官官相护
中新网11月6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彰化县15岁少女,两度被郑姓少年怂恿吸食毒品后性侵,承审检察官依“强制性交罪”起诉;开庭时,莅庭检察官同意变更为刑责较轻的罪名。被害少女和妈妈请求上诉,检察官拒绝,母女出面指控检察官“怎会站在性侵犯那边”。
彰化地检部门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说,曾接获被害少女陈情。但少女供称她吸食毒品后11小时才遭性侵,当时意识不清,但法医研究所报告,毒品在人体半衰期仅3—4小时。
且被害少女声称有反抗,事后仍与朋友逛夜市,未告知家人,很难认定被告以强暴、胁迫方式,违反少女意愿性侵,因此检察官才同意变更起诉法条。
被害少女的母亲无法接受检方的说法,她说,她平时管教严厉,少女跷家在外,被诱吸毒又遭性侵,怎敢告诉家人。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以未立即告知家人遭强暴,就认为少女陈述不实在。
少女的母亲表示,法院开庭时,少女不能请律师维护利益,莅庭检察官是公诉人,应代替被害人追究被告的刑责,怎能认同被告和其律师的辩词,置少女的贞操和权益于不顾?检察部门部门显然是官官相护,少女被性侵的痛苦能向谁讨公道?
台湾司法界人士表示,性侵害案件检察官是公诉人,代表被害人出庭,虽然检察官应该同时注意被害人和被告的有利事证,也应该尽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判决以后, 要不要上诉,即使检察官自有主张,但也应该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尤其是性侵害案件,如今因为检察官的坚持,让被害少女失去上诉机会,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