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修改法律案 大陆配偶最快四年可拿身份证
中新网11月8日电 台湾当局行政机构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最快4年可取得身份证,预估2万余人受益。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机构负责人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法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调整为四年。草案将送立法机构审议,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内务部门向立法机构沟通说明,争取支持。
他说,根据内务部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外籍及大陆籍配偶人数累计已有46万余人,其中大陆籍配偶逾30万人。
陈冲指出,2009年间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目前已有9万多人取得身份证。
行政机构会议通过的修正草案规定,将大陆配偶申请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为4年至8年,规定依亲居留连续居留满3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请长期居留。
长期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请在台定居。
草案增订大陆配偶在申请定居时需具备相关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协助尽速适应在台生活。
【编辑: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