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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死刑的再确认程序体现对生命尊重

2012年11月27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27日电 对生命的尊重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对死刑的审慎。近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作出决定,凡是死刑案件均需合议庭和检辩双方进行公开的言词辩论。台湾《中国时报》对此发表评论指出,针对死刑案件一概举行公开言词辩论,则应视为一项从善如流的作为,值得给予肯定。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最高法院”上周做成重要决定,从下个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应在“最高法院”举行公开言词辩论程序;并已排定将于12月3日开庭审理吴敏诚杀人案,进行准备程序,由合议庭与检辩两方从事言词辩论之准备,决定言词辩论庭期。庭期订定之后,即依期举行公开言词辩论。

  此项决定,应该视做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改革。今年年初,500余位法官连署推动“最高法院”的改革,其中一项诉求,即是“最高法院”应就剥夺生命权的死刑案件,举行言词辩论,以示对于生命权的慎重。在马英九接见行动联盟代表、表示认同之后, “最高法院”处务规程已经修改,删除保密分案的规定,这是“司法院”的一项积极回应。而“最高法院”进一步决定日后针对死刑案件一概举行公开言词辩论,则应视为一项从善如流的作为,值得给予肯定。

  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官判处死刑,常喜引用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的名言:“求其生而不得”做为解释,然则此言在帝王时代固可看成是司法仁心的流露,到了今日,其实并没有交待“求其生而不得”的具体标准,仍然是法官恣意、司法独裁的一种态样,未必足以为训!

  相对而言,台湾“刑法”规定了科刑轻重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十种事项作为量刑的标准,就是远较泛言“求其生而不得”更为具体的规定。可是法官往往并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量刑轻重的理由往往交待不清,也一向不愿将认定有罪无罪与量刑的程序加以区别,以致忽略了成立犯罪的事实与量刑轻重的事实并不相同,应有两套不同的认事程序,才能兼顾认定犯罪成立与恰当量刑的用法论证。

  就“最高法院”愿意举行死刑案件言词辩论而言,其实应该区分“原审认定是否有罪有无违误”与“原审量刑有无违误”分别进行辩论。不过“最高法院”所排定的吴敏诚杀人案,被告并不抗辩已杀人的事实,言词辩论的焦点,只有量刑问题,较为单纯,也适可做为司法,特别是在死刑的量刑问题上,究竟应该如何认事用法,才能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一次示范性演练。

  生命权,是最最基本的权利,谴责剥夺生命的罪犯,是不是同样要用剥夺生命的行为,是一项极其严肃法治课题。“最高法院”的决定,已为此项严肃的辩论,开启了帷幕,我们对于这项严肃的辩论,表示由衷的欢迎!

【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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