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判处一走私案 两岸17被告人获刑
中新社宁德12月3日电 (李松 李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披露,经半年审理,该院近日已对宁德海关建关以来查获的最大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岸17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1年4月22日19时许,偷运走私货物的“安达”号轮船将刘某升承揽的IC芯片、手机测试器、二极管等货物绕关偷运至宁德三都澳鸡公山海域,被宁德市公安边防支队当场查获。
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11年1月至4月间,刘某升、陈某州共通过被告人雷某等人走私货物20余次,案值3.08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4113.52万元;此案被告人员涉及两岸17人,走私产品为电子产品与化妆品。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刘某升(台湾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冒用深圳一家公司的名义经营物流业务,聘用王某、黄某妹等人。2010年12月中旬,雷某经与刘某升预谋通过海运走私货物入境。
为此,雷某雇佣王某发、钟某金、钟某寿等人,从2011年1月始以包税包费为名承揽了被告单位泽洋公司及华雄公司等企业及孙某义、潘某雨的货物运输入境业务,将需要进口IC芯片、集成电路等通过香港的公司运往台湾,之后再辗转运抵福州,通过物流和快递发往上海、深圳等地,直至客户手中。
自2008年11月起,应某中、李某明通过台湾蓓尔公司雇员刘某订购化妆品。2011年初,陈某州得知通过雷某走私运费较便宜后,即要求毕某柏联系雷某。2011年3月至4月间,雷某将陈某州的货物与刘某升的货物拼船或单独装船走私入境,由钟某金押运至厦门交给毕某柏。应某中、李某明知向蓓尔公司购买的化妆品系走私入境,仍予以接收并在网店上销售。
经宁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雷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30万元至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万元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