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青年飙车同车好友成植物人 父母赔500万
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18岁蔡姓男子骑摩托车载19岁李姓男子,在台中市区飚车,超速、闯红灯并撞上汽车,造成蔡男死亡,李男则成为植物人。事后李男的父母向蔡男父母提出民事赔偿,法官认为蔡男、李男应各负一半的过失责任,判蔡男的父母须赔偿500万余元(新台币,下同)。
2010年7月间凌晨三点多,蔡男骑乘摩托车载李男,两人未戴安全帽,超速闯红灯进入文心南路与复兴路口时,与超速的小客车相撞;蔡男伤重死亡,李男经送医急救,变成植物人。李男的父母对小客车郭姓驾驶、蔡男的父母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李男的父母要求医疗费、丧失劳动损失、看护费等生活所需费用,共806万多元,并请求精神抚慰金共400万元等。但蔡男的父母指出,李男明知蔡男未成年,深夜邀他外出,还提供李父的摩托车,教唆蔡男骑车,李男的父母放任李男深夜在外游荡,疏于管教。
郭男则抗辩,当时他车速约50到60公里,依绿灯行驶,是蔡男的摩托车闯红灯才发生车祸,他并没有任何过失。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也认为蔡男的摩托车闯红灯行驶,是肇事原因,郭男的小客车无肇事因素。法官判定,郭男无过失责任。
台中高等法院分院审结,认为车祸发生的主因是蔡男的摩托车超速、闯红灯,但李男提供父亲的摩托车给蔡男,并参与竞速,且未戴安全帽,加上李的父母也未尽监督照顾的义务,认定蔡男、李男应各负50%过失责任,蔡的父母负连带责任,仅须负50%赔偿责任。
经计算后,法官裁定蔡男的父母应赔偿710多万元,扣掉保险理赔金后,应赔450多万元;另须付精神抚慰金各25万元给李男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