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限缩医疗过失刑责 开错刀、给错药才担责
中新网12月14日电 综合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每年约有36名医师被刑事起诉,医界抱怨成罪人,也造成医师出走。为使医病双赢,台行政机构昨天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及配套的“医疗补偿法草案”,未来医护只有在故意,或开错刀、给错药等重大疏失并致病患死伤,且非属特殊情况,才担负刑责。并尽量导引以民事赔偿、基金补偿解决。
台湾“卫生署副署长”林奏延举例,除故意外,像左脚开成右脚、癌症病患用药剂量过高致伤亡等明显疏失,医护才有可能担负刑责。同时也须审酌客观情况,像偏远山区游览车坠谷意外,若伤员同时涌进医护、设备均不足的地区小医院,即须衡量其医疗水平、设施。
在这次通过的草案中,并未纳入“重大过失”的文字,将刑事责任限缩在“故意”,或“违反注意义务”,并将医疗上可容许的风险,及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列为不罚标准,被外界认为医界裁量空间过大,影响病人权益。“卫生署长”邱文达解释说,“重大”二字并未被法界接受,担心有认定上的疑义,所以未放进条文中。
至于一些无法判定是否属医疗疏失的灰色地带,“补偿法草案”也明定由“卫生署”成立补偿基金,一年规模约10到12亿元(新台币,下同),并明定审定补偿原则须于2个月内完成,必要的可延长一次。至于补偿基金来源,当局出三成,另外则由医院、医护缴纳的医疗风险分担金,以及烟品捐等支应。
林奏延解释,医师或医疗机构有明显错误,或属病人因素、病人的自然病程,均排除在补偿范围外。如调解不成、民众也不愿意寻求基金补偿,才可进入民事、刑事诉讼。
草案也明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需成立关怀小组,由医院法务、社工等对病患实时说明沟通。病人如要调阅病历,医院须2日内提供。
陈冲指出,医疗补偿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法案中虽已设计相关管控机制,但“卫生署”也须持续追踪。此次修法是动用社会资源处理特定形态纠纷,以后类似法案应先有论述,寻求共识,再来制定法规,以求立法过程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