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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两岸条例”修法应该开放宽松一些

2012年12月18日 0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8日电 关于台湾方面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上海台商协会会长叶惠德建议,应该开放、宽松一些,同时也应符合对等原则。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叶惠德17日说,两岸关系近年来发展密切,但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却未符合两岸发展现况,“法制环境落后于现实环境”。

  他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要跟得上时代脚步,而且应该开放、宽松一些,同时也应符合对等原则。

  叶惠德举例,条例第33条规定,台湾民众不得担任大陆职务或为政府机构成员,但是“政府机构成员”的定义是什么?应该讲清楚。

  此外,包括大陆学历采认、台湾学生在大陆健保问题等,叶惠德认为都应放宽或提供充分保障。

  在“对等”方面,叶惠德认为应包括以“负面表列”方式,放宽对陆资赴台投资限制等。

  上海台湾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倪永杰接受“中央社”访问则表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应消除歧视性条款,例如在财产继承方面。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公布于1992年7月,是台湾为规范两岸经济、贸易与文化等往来并处理所衍生的法律事务而制定的法令。

【编辑: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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