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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裁定扁珍执行刑各20年 共罚金4.5亿新台币

2013年02月22日 22: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2月22日电 “中央社”消息,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陈水扁及妻子吴淑珍各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分别为新台币2亿5000万元及2亿元新台币。

  法界人士表示,陈水扁与吴淑珍其余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犯罪时间都在新的法规修正案公布前,因此依照旧的当时的规定,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案件,合并执行后,最长就是执行20年。等于两人除非被判处无期徒刑,否则不管刑度轻重,法定执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陈水扁则因龙潭购地案、陈敏熏买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马家收贿等案,陆续被判刑定谳,高院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5000万元。

  至于吴淑珍部分,则因龙潭购地收贿及洗钱案、陈敏熏买官案、及另确定的南港展览馆图利案、“国务费案”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等案,高院合议庭裁定应执行20年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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