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路边摊合法化历程:蒋经国明令李登辉不准扫
由一个又一个路边摊组成的夜市丛林,在体验者看来,如此多娇。但很多人忽略了,这些路边摊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经历过哪些风雨。
导报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台湾“路边摊”历经了三个阶段,才成就了如今合法化的国际化观光夜市。
初期:路边摊占道,形成自然夜市
实际上,在台湾很多夜市成长的过程中,都会经历摊贩占道与警察取缔的问题,但随着官方管理的介入,路边摊合法化,夜市成型。
早期农业社会阶段,夜市是由一些“贩仔”、“摇鼓担”、“路边摊”等沿街叫卖或在庙前摆摊的贩夫走卒组成,是贫苦人家谋生的出路。
“早时,夜市指专在夜间做买卖的市集,亦称为‘夜市场’,最早可追溯至唐朝,唐朝诗人王建所著的《夜看杨州市》一诗中写道:‘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如今不是时平日,犹自笙歌彻晓闻!’可见唐朝便已有夜市存在。”台湾基隆市交通旅游处长王圳宏在接受导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台湾在开始使用电灯之后,才出现较具规模的夜市。有些流动夜市位于偏僻区域,照明电源由发电机供应。那时,通常都是一些卖小吃或是日用品的摊位集中在一起,形成自然的夜集市,如基隆庙口夜市、台北华西街夜市、台中逢甲夜市、高雄六和夜市等。
这样自然形成、缺乏管理的夜市,占道、卫生等问题自然不少,就如大陆现在的一些自然夜市。
中期:制定法规,创造双赢
王圳宏说,由于路边摊产生诸多问题,台湾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管理法令。
日治时期的台湾,曾出台过“台湾违警例”,是最早规范摊贩的法律条文,其中明文规定“在路旁陈列食品、商品而妨害交通者”,警察可拘留罚科。
台湾光复初期,这条法令没有太大改变。
一直到1952年,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各县市摊贩营业管理规则》,确立摊贩管理原则和证照制度,包括:摊贩应由县市政府“指定市场用地尽量容纳”;场地不敷所需时,才另行规划“摊贩营业区贩卖场”;以及为摊贩建立证照,并责成警察局发放许可证等。
1975年,台湾当局对“摊贩营业管理规则”进行修订,除了再度指示多盖市场容纳外,并限制摊贩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如低收入户、经发证或登记有案的摊贩、残障者,以及经村里长证明家有负担但没有固定职业者,于是摊贩又和“社会救助”挂钩,更强化了其救助边缘弱势族群的形象。
“基隆市政府于1975年‘摊贩营业管理规则’修订后,积极协助基隆庙口夜市合法化,并统一各家摊贩招牌、服装,也透过民间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让夜市摊商自主管理,共同创造民间及政府双赢商机”,王圳宏说,夜市管理到位,摊贩收入增加,政府的税收也会增加,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说,不再是猫鼠游戏,而是一场双赢的合作经营。
后期:政府介入,管理与辅导并重
后来,发生了一件事,让摊贩的生存环境更加宽松。
1980年,李登辉任台北市长时,曾雷厉风行地表示要“扫荡”摊贩,整肃市容,但扫了几天后,李登辉就扫不下去了。
因为,当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蒋经国指示,“摊贩的存在是社会及经济迅速发展产生的现象,将来民众所得达到一定水平,摊贩自然会消失,管理摊贩的目的,不是要消灭摊贩,我们要照顾低收入者之民生问题,不可只知取缔,而忽略辅导”。
蒋经国认为,辅导比取缔更为重要。
1987年,台湾第一个由政府辅导的饶河街观光夜市成立,政府开始介入夜市管理。
当时,台北市政府为解决八德路圆环的摊商占道问题,与饶河街的居民沟通,结果整街居民一致同意当地摊贩进驻。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饶河夜市成立之后,住户与摊商都获得良好的收益。
此后台湾各地政府纷纷效法,成立观光夜市。
针对此事,王圳宏表示,如果没有蒋经国当年的战略眼光和指示,台湾夜市不可能一步步走向繁荣,并创造出国际化观光夜市的经济奇迹。(海峡导报记者 林靖东 张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