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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签“台日”渔业协议等于放弃争取钓鱼岛主权

2013年05月06日 11:13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台湾《中国时报》6日社论,原题《台日渔业协议得未必偿失》,全文摘编如下:

  从1996年8月到2009年2月,台日间就东海“专属经济海域”重迭部分的渔权问题进行了16次谈判,毫无结果。其中关键,即在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去年9月日本政府将钓鱼岛“国有化”,挑起新一轮主权纷争,未料大陆坚持立场,寸步不让。日本骑虎难下,遂重施离间故技。于是,台日渔权谈判在停摆3年多后突飞猛进,“瞬间”有了结果,并于上月10日签订了“台日渔业协议”。

  表面看来,一向强势的日本终于“让步”,放弃对国际公法所定“专属经济海域”的坚持,同意在总面积近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里不再驱赶、骚扰台湾渔船,其中还包括台方暂定执法线以外共计约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马英九和台当局更不断强调该协议第4条“免责条款”确认了各项规定不损及台方“主权”主张,因此并未“以主权换渔权”。此一协议遂被夸称为马英九“东海和平倡议”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4原则之杰作。

  然而,“专属经济海域”是“领海”的延伸,领海基线又决定于陆地领土。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最终决定了“专属经济海域”谁属。众所周知:日方此次谈判,自始至终是以钓鱼岛主权归属“没有争议”作为前提。如果台方单方面不争领土主权,即使得到渔权,也会被日方解释成只是依据“台湾渔民传统渔场”而争取到的海域使用权。

  日本允许台湾渔船自由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所谓“日本领海”)以外的海域作业,据说其条件就是不得有登岛举动。马政府竟未强调钓鱼岛“主权在我”(例如明示不排除登岛)以凸显争议存在,反而片面“搁置争议”,与日本直接谈“共同开发”。如此,不但放弃了台方“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如果台方在谈判中确实答应不再登岛,更等于放弃主张(争议)领土主权。获取巨大实利之后,日本当然愿施小惠,亦即在台方暂定执法线外,额外“牺牲”琉球渔民的渔权。总之,日本出让的只是随时可收回的“使用权”,换得的却是台方出让的主权!

  但台方这一让步,以后可能很难挽回。协议第5条规定双方可片面于6个月前通知对方而中止协议。表面上这是国际渔业协议惯例,实际上人尽皆知此规定对台方的威胁远大于日方。由于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顺应美国要求,选择不与中国大陆合作,那么就只能仰赖日本的“善意”,而日本可依据此条要挟台湾:不可再争主权(例如人员登岛、执法船进入日本“领海”,否则随时取消渔权!此种“渔权”,实为糖衣毒药。久而久之,台湾等于放弃争取钓鱼岛主权,日本却可随时中止施舍台湾的渔权。

  其实,马政府如此积极与日本谈判渔业协议,除了所谓“争取台湾渔民权益”外,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东海和平倡议”的最终目标是要由“三组双边对话”迈向“一组三边(中日台)协商”。换言之,马政府念兹在兹的还是李登辉制订的路线:将两岸关系国际化。而此番疑似“以主权换渔权”的“台日渔业协议”,就是第一步。如果马英九在两岸关系上舍和平协议的正途不走,却想以丧权辱国来行险侥幸,不但会增加大陆对国民党的猜疑,也会对马英九的历史地位造成极负面影响。

  总之,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必须以“争议存在”为前提,而只有坚持“主权在我”才能逼使日本承认“争议存在”。现在日本既已否认“主权争议”的存在,台方若还对日侈谈“搁置争议”,或甚至与其协商“共同开发”(包括“渔权谈判”),就等于出卖领土主权。现在台湾只是争取到了表面的、不定期的、无保证的渔权,却可能永远失去了钓鱼岛列屿的主权─日后仍将因此失去渔权!真正在这场“渔权”谈判中得到最大利益的“渔翁”,还是百余年来不断借着中国人内讧而得利的日本。无论从台湾渔民、国民党政府或全体中国人的角度而言,这个渔业协议都是得不偿失。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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