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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闹乌龙 漏一字颜清标无罪教授坐牢

2013年06月04日 10:35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据台湾媒体报道,“立法院”挑灯夜战三读通过“会计法”修正案,因通过的条文漏了一个“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范围。法界人士认为这项“立法疏漏”将立刻影响检察官以及法官对侦审中案件的认定,恐怕又是一场司法灾难。

  据了解,修正条文适用对象原本应为“各大专院校教职员”,但通过的条文却是“各大专院校职员”;依“大学法”规定,教授不是职员,因此,教授们并不在除罪化的范围。

  “主计总处”官员表示,昨天是“修法”通过后第一天上班,已注意到这问题,但当初“修法”内容非“主计总处”提出,是“立委”提案,“主计总处”未参与“修法”时的朝野协商,目前没有明确因应办法,但不排除协同“教育部”、“人事总处”甚至“法务部”进行跨“部会”讨论与认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争议,但“法务部”昨天已开会认定,喝花酒报公帐被依贪污罪判刑定谳入狱的前“立委”颜清标,适用除罪化条文,将在马英九公布“新法”后第三天0时获释。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从头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党团主导,如果真产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问题,解铃仍需系铃人,宜由“立院”于临时会提复议,“行政院”尊重“立院”的处理。

  “立法院”5月31日通过“会计法”修正案,将特别费除罪化的范围扩及学者、研究人员和各级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读,包括台大急诊医学部主任柯文哲在内的数百位大学教授,因研究费核销问题被控贪污都将解套,但仔细看修正条文,却有疏漏。

  新条文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支用政府机关补助的研究计划费,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果涉刑事责任者,不罚,已报支不符法令的相关费用,应缴回。

  其中,适用对象“各大专院校职员”,依“大学法”第15条、大学法第4章规定,“大学教师”不能解释为“职员”;另依学术研究机构设立办法第二条规定,学术研究机构指的是大学以外的学术研究单位,公立的如“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中华经济研究院”,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当然不包含大专院校教授。

乌龙“修法”:教授未除罪 “院会”谁解套

“会计法”草率修法通过,将特别费除罪范围扩大至民代,以及各大专院校职员、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未将教授放入条文中,可能引发“乌龙修法”的争议。

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该法案版本当初是由国民党提出、并送“行政院”修改定案;依通过的条文内容,“‘其他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应该就可涵盖教授部分,若无法涵盖的话,因现在已是休会期,就必须由“行政院”提出覆议才能修改。

国民党团书记长赖士葆昨深夜表示,他对此也有所保留,并未签字;大党鞭林鸿池当天不断与他沟通,林鸿池说,不是为了颜清标,而是几百个教授,其中还有比柯文哲更大咖的。首席副书记长林德福说,他没有进去协商,他不知情。林鸿池则手机关机无法联络上。

参与“立院”协商的人士指出,上述条文明列“其他相关人员”,已涵盖教师,所以并非疏漏,也不需要修正,但若行政部门认为不妥,可提覆议,但法案既已经“立院”三读通过,则已产生效力,即回溯至适用日期者皆可除罪;而据指出,“立法院”通过的协商条文,事前行政部门已请两批学者专家研修多时才提出。

“政院”官员说,从整个“修法”过程来看,是由“立委”提案、朝野协商通过,几无“政院”介入痕迹,要“政院”提覆议、冒“倒阁”风险,说不过去。

援救颜清标 教授当垫背?

“会计法”条文少了一个“教”字,柯文哲心情震荡如洗三温暖;本来最快这两天就能出狱的“标哥”,恐怕继续“郁卒”多坐几天牢;陈水扁“会错意”“会计法”内涵,一时想不开闹自杀 。“会计法”还没有公布生效,“立法院”“修法”荒谬、粗糙的后遗症已经浮现。

“立法院”会上周五趁着大清仓兵荒马乱之际,夹带着极具争议的“会计法”第99条之一修法草案闯关,急过关的结果,果然闯出可能“喝花酒者除罪、教授有罪”大乌龙。外界质疑朝野“立委”联手合演一出“援救颜清标,拿教授当垫背”戏码。

究竟能否如部分“立委”所言,可以从“其他相关人员”去为柯文哲等涉案教授寻求解套?就法论法实大有问题。毕竟分析整个条文结构,主体是“大专院校职员”及“学术机构研究人员”两大类,其他相关人员所指的是与报支、核销、支用相关人员,怎么看都不及于教授。

另一个解法是,大专院校“职员”也包括教授在内,但若真要依此解法,可不能随口说说,还得检视立法意旨及说明;据知朝野协商签字版中,并无教授两字在内。

说穿了,除非是“立法”者自始意图就想排除柯文哲等教授,就是要达到“民代无事、教授有事”的荒谬境界,否则就是再清楚不过的“立法”疏漏,也就是“大专院校职员”漏打了一个“教”字。

既然搞乌龙的是“立委”,就不要为了“面子”问题,要求“行政院”提覆议案解套,赶快于十天后临时会立即提出复议案补救。重要的是,要记取仓促“修法”的教训,不要落得狼狈不堪、颜面尽失。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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