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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渔民家属如何要求菲赔偿 司法上面临多重困难

2013年06月04日 13: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菲律宾公务船枪杀台湾渔民洪石成的事件已经过去将近一个月,但菲律宾迄今未对洪家进行道歉和赔偿。菲律宾公务船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目前,台菲主要通过“外交”途径对事件进行交涉。被害家属若想获得菲律宾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但是司法途径目前却面临着诸多困难

  伍俐斌 菲应承担国际责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菲律宾亦是公约缔约国。我国台湾地区与菲律宾距离较近,双方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严重重叠,且未划定界线。菲律宾公务船枪杀我国台湾渔民的事件就发生在台菲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渔业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其他国家的渔船未经允许不得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的规定,沿海国对于非法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的外国渔船,有权采取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能以非武力方式进行,不包括开枪等使用武力的方式。该条还明确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并在被逮捕的船只及船员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迅速释放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因此,即使是在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菲律宾公务船枪杀台湾渔民也是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更何况事发海域并未确定只属于菲律宾一国的专属经济区,我国台湾地区亦主张该海域属于其专属经济区。

  因此,菲公务船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对于国际不法行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拟订有《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虽然该草案尚未成为正式的国际公约,不具有国际条约法上的效力,但草案反映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并得到权威国际法学者的认可,因此,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作为认定菲律宾国际责任的依据并无不妥。根据该草案的规定,一国的任何一个国际不法行为都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草案规定一国国家机关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违背国际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菲律宾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的行为虽由个人做出,但该行为系因行使国家权力,应归属于菲律宾的国家行为,并由菲律宾承担这种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担国际责任。

  不法行为的司法追偿

  根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停止不法行为、损害赔偿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且应是充分赔偿。菲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应包括菲律宾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对被害家属的损害赔偿责任两个部分。刑事责任属于台菲检控机关负责范围,损害赔偿一般通过双方的“外交”途径进行协商。

  除“外交”途径外,被害家属还可选择司法途径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菲律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害家属起诉菲律宾要求损害赔偿,可供选择的法院有两个:一是台湾地区的法院;二是菲律宾的国内法院。目前,根据台湾媒体报道,被害家属已将诉状提交给屏东地检署,菲律宾调查团团长德干佐表示,诉状将经由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转交给菲国,菲律宾国家调查局会继续追踪此案。

  然而,被害家属若在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菲律宾,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障碍就是菲律宾的国家豁免。历史上,国际法承认主权国家的绝对豁免原则,即不经国家同意,国家不受任何审判。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活动,国际法转向了限制主权豁免的概念,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它官方的公共行为仍然享有豁免,但是它的私行为,例如商业行为,可能受到外国法院的管辖。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获得通过,公约第10条确认一国的商业行为不得援引管辖豁免。但是,菲律宾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的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官方行为,被害家属若以此为由起诉菲律宾存在困难。

  上述公约第12条规定,一国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不得援引管辖豁免,但前提条件是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行为人在事发时均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根据国际法,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水,专属经济区不属于一国之领土。菲公务船射杀台渔民事件发生在台菲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该海域均不属于台菲“领土”范围之内。若按照船旗国原则,台湾渔船可被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领土”,依此界定枪击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内并非不可,但开枪的行为人处在菲律宾公务船上,属于菲律宾的领土之内。因此,本案并不符合适用第12条的前提条件。于是,被害家属若选择在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菲律宾,菲律宾可以根据国家豁免原则拒绝应诉。另外,即使菲律宾放弃管辖豁免,在台湾地区的法院主动应诉,当被害家属胜诉以后,台湾地区的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菲律宾的国家财产。这就是国际法上的执行豁免。本案中即使菲律宾应诉且被害家属胜诉,被害家属仍可能面临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被害家属若选择在菲律宾的国内法院起诉,在诉讼管辖和执行方面不存在国家豁免原则的障碍,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诉讼成本、对菲律宾法律的不熟悉、对菲律宾司法体系的不信任等。

  由此可见,被害家属选择司法途径要求菲律宾进行损害赔偿,面临着诸多困难。或许正因为如此,一国因其行为对他国国民造成的损害多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对被害家属而言,由台湾当局与菲律宾政府之间的“外交”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应是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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