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民党民意代表林正二贿选案定谳 判处1年8个月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亲民党“立委”林正二被控2007年竞选第7届“立委”时贿选,台湾“最高法院”今天(11日)维持更二审认定,判处1年8个月徒刑定谳、剥夺公民权利1年5月。
林正二被控2007年竞选期间,由幕僚于桃园大园乡邀请头目筵席。桃园地方法院一审时判他2年徒刑、缓刑3年,但二审与更一审以餐会与投票并无对价关系等,判林正二等人无罪。
更二审认为,林正二等人在选举前夕邀约有投票权的人宴饮,已构成贿选的期约,改判林正二1年8月徒刑、剥夺公民权利1年5月,其余被告各被判1年7月,剥夺公民权利1年。
【编辑:郭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