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处分不影响其申诉权利
9月11日中午12时30分,中国国民党考纪会召开记者会,国民党考纪会主委黄昭元宣布,经过考纪委员讨论,决定撤销王金平党籍。中新社发 刘震 摄
中新网9月12日电 国民党考纪会今天称,撤销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党籍后的考纪处分,一切依照党章规定处理,不影响王金平的申诉权利。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有台媒称国民党11日将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处分书送交“中选会”,“连申诉期都不给王金平”,对此,国民党文传会发布新闻稿做出澄清。
国民党考纪会称,“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于2010年修正后,考纪处分的执行已不受申诉期满之影响,外界相关说法并不正确。
考纪会表示,党员若不服党纪处分,当然能循党内规定提出申诉,此案亦同。
有关党员受党纪处分的申诉事宜,依“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第24条规定,国民党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为停止党职、停止党权、撤销党籍、开除党籍之决定,被处分人如不服时,得向廉能委员会提出申诉。县市首长、“立法委员”、政务官等重要公职人员及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县市党部主任委员以上重要党职人员之申诉案件经廉能委员会审议后,应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查。该条文也明订,“前项申诉,应于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后20日内,以申诉书为之”。
考纪会说明,受处分人可提出申诉的期限,并不影响考纪处分的执行。依据“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第30条规定“撤销党籍、开除党籍之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核定之日生效,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执行。”
此外,根据2010年10月13日经中常会修正通过的第31条规定,“各种处分,经被处分人或原检举人提出申诉,在未经上级党部变更前仍依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之”。换言之,申诉过程中,处分结果没有变更前,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后续的考纪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