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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解读大陆旅游法对两岸观光的影响

2013年10月23日 15:1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参与互动(0)

  今年十月中国大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台媒《新生报》22日发表社论,具体分析了旅游法对两岸观光业界的影响。

  社论指出,旅游法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跟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一一二条文,内容相当丰富缜密。

  社论肯定了旅游法中一些相当进步的做法。如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保障旅游业者权益、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者对重大案发事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要配合等,第十七条至第廿七条规定国务院至地方政府要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有这些明确行政作为一定会形成全面性去发展大陆观光事业深度与广度,再加上大陆有丰富名胜古迹的观光资源,相信中国大陆必然会吸引全世界观光客,台湾应该也要积极推动软硬体观光设施与产业产业,创造台湾观光特色,这样可以让赴大陆的国际观光客顺道到台湾观光,我们才能因势利导台湾观光事业,创造更多商机。

  社论也称许了一些长远看有利于观光市场良性发展的条文,如第廿八条至五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内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或以购物收取回扣等不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或旅游者同意者则除外,旅行社委派导游与领队,均须取得导游证与领队证,台湾必须因应这些旅游经营规定,由于禁止低价旅游,相信可以改变以往零团费或负团费的流血接团而用购物回扣补回团费的现象,台湾旅游业者一定要改变,否则会被大陆旅游局判定违法而受处罚,这些严格规定,可能预期会使旅游者增加负担而降低旅游意愿,但从长远的来看会使观光市场走上正向的良性的发展,另外台湾年轻人有志投入观光旅游事业,必须尽早取得两岸导游证、领队证与向导证等。

  旅游法第一条就明确叙明立法宗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与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换言之,境外旅游团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旅游也受该法约束,同样中国人民去境外旅游也受该法管制。

  社论解读,第六条条文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这个条文的“旅游服务标准”、“市场规则”、“行业垄断”、“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很可能会随主其事者的认知,台湾旅游业者可能特别留意这些不明确规定,以免无意触犯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要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也要统筹协调其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与监督管理,社论认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管控旅游业发展,台湾旅游业要赴大陆境内发展旅游业,会受到关卡统筹协调与综合协调影响。

  社论最后说,从五十七条至一一二条条文规定涉及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比较属于大陆旅游管理单位作为,台湾旅游业者还是要详细了解,才能顺利推动两岸观光旅游活动。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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