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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开罗宣言》明确台湾重归中国 有法律效力

2013年11月26日 08:4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1943年12月1日,当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露的时候,中、美、英三国首脑聚会开罗,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确认了日本发动的对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侵略性质,宣示了三大国联合对日作战的目的和宗旨,规定了促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惩罚性措施,在抗击法西斯肆虐世界的炮火声中敲响了日本侵略者覆灭的丧钟。《开罗宣言》同时明确规定日本用武力从中国窃取占领的东北各省、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成为战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依据。

  今年适逢《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两岸以不同形式纪念、研讨。70年来,《开罗宣言》对日本军国主义者而言,始终是刺进他们心头的一根钢针;70年来,《开罗宣言》对鼓吹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势力而言,始终是横在他们头上、挥之不去的一柄利剑。

  开罗会议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会议。《开罗宣言》文本虽然不长,但字字千钧,力透纸背,威震一时,名垂青史。

  明确台湾重归中国领土

  《开罗宣言》的内容在发表前曾征得苏联领导人斯大林的赞同,形成为战时主要盟国对日作战的政治共识。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共同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此《公告》旋即为苏联正式联署加入,得到四大国共同的实施保障。同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文书》,明确承担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的义务,接受无条件投降。1945年10月,中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恢复行使主权,台湾重新归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构成二战期间盟国对日作战最重要的两份国际文件,彰显出国际法的效力。

  对于中国而言,开罗会议和《开罗宣言》尤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以一个大国身份和平等者角色出现在国际高峰会议上,直接参与世界大战的战略决策和战后秩序安排;第一次参与制订了一份体现中国话语权的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文件,奠定了日后中国跻身世界大国、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政治基础。其次,《开罗宣言》确认了近代日本侵略、掠夺中国领土的法律事实,强制日本必须将其窃取、占领的中国领土——东北三省、台湾、澎湖列岛等悉数交还给中国,成为战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依据。第三,《开罗宣言》是第一个明确承认台湾为中国领土的国际文件,是确定台湾法律地位的有力证据,为中国保持对台湾的领土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国际法根据。第四,《开罗宣言》及其后的《波茨坦公告》,是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巨大支持和鼓舞,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确认击败日本侵略者的胜利成果、构建战后亚太地区的国际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斗争,70年没有止息

  历史悠悠,警钟长鸣。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参战国和战胜国,中国政府和人民向来十分珍惜、看重《开罗宣言》,坚决维护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历史价值。对日本军国主义者而言,《开罗宣言》则是刺进他们心头的一根钢针;对鼓吹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势力而言,《开罗宣言》始终是横在他们头上、挥之不去的一柄利剑,他们处心积虑地否认这份文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70年来,围绕《开罗宣言》历史地位的斗争从来就没有止息。

  在美国,一直有人认为《开罗宣言》不足以作为证明台湾归还中国、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依据,提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鼓吹重新确定台湾地区的领土归属。在日本,右翼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势力沉渣泛起,否认日本对外战争的侵略性质,否认日本军国主义残害中国人民的侵略罪行,试图摆脱《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的拘束力,摆脱发展日本军事力量的束缚,为日本继续占有从邻国掠夺的领土而辩白。在台湾岛内,一直有人视《开罗宣言》为无物,奉 “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圭臬,拒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鼓吹国家分裂,推行“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主张,如此等等。显然,这些活动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想拿《开罗宣言》作祭品大做法场,通过否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来服从于他们各自的政治目的。看来,这里的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法律层面、局限在是否维护《开罗宣言》法律效力的问题了,而是已经上升到政治层面,关系到要不要肯定反日本法西斯战争的正义性,要不要维护对日作战的胜利成果,要不要尊重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亚太地区国际秩序, 要不要维护国际法与世界和平了。这些重大的原则问题难道不值得人们高度警惕和深思吗?看来,时过70 年我们今天仍有重申和维护《开罗宣言》法律性质和效力的必要。

  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

  《开罗宣言》远不只是一份政策宣示性文告,它同时也是一份对三国构成约束、对有关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出国际协议的性质。英国学者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项宣言是否被视为构成国家之间的协定,主要决定于当事国的意思和所使用的文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则明确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名称为何。”在这里,《公约》显然并不在意条约的形式与名称,而是强调条约的内容和实质。《开罗宣言》有没有采用通常的国际协定形式,有没有三国首脑的正式签署,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内容能够满足《公约》关于条约界定的实质性要求:首先,它是在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间达成并以他们的名义共同发表的,表达了三个国家的共同意志和约定;其次,它符合并体现了维护正义与和平的国际法原则和目标;第三,它明确规定了三国共同对日作战的目的、宗旨和惩罚措施,表明了一种法律确信。正因为如此,《开罗宣言》不但能从本质上区别于国家间一般的政策性声明,而且能够成为三国间一项有拘束力的协议。文件形式与名称不影响《开罗宣言》的性质和效力。

  一份国际文件有无法律效力是需要经受检验的,《开罗宣言》发布后的国际实践,充分验证了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首先,美英两国政府曾经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了他们对于《开罗宣言》法律效力的确信,实施了《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共同约定,用以处置日本投降和战后日本的领土安排。至于日本接受《开罗宣言》所列各项条件的承诺与行动,更是这一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证明。其次,中国政府基于《开罗宣言》的规定,接受日本投降,收回台湾,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包括美英政府的认可,已构成确定的法律事实。第三,《开罗宣言》屡屡被嗣后的国际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为主要大国和国际社会所承认。朝鲜战争前,美英政府对该文件的法律效力确认无疑;上世纪70年代以后,美英两国的对外官方文件也未就此正式表示过异议。至于日本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中明确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为中国领土的立场,表明其对《开罗宣言》法律效力的持续确认。

  庄严约定必须遵守

  《开罗宣言》是中美英三国政府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国家间正式、庄严的约定;而“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则是国际法上众所周知的古老原则,善意遵守构成当事国的国际义务。对于《开罗宣言》,美国政府原本表现出信守承诺、忠实实施的严肃态度,遗憾的是未能始终恪守自己的承诺,而是出于美国战略利益变化的需要,一度站到了背离《开罗宣言》的立场,公开质疑它的法律效力,提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从而不但在事实上违背了“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也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国际法向来不允许当事国否认自己先前已经确认或以行为加以肯定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对《开罗宣言》立场的前后转变很难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国际法的态度,人们有理由期待它回归并坚守原先的正确立场。

  70年前的开罗会议和《开罗宣言》为国际社会树立起一个大国合作、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典范,理当受到人们长久的尊崇和纪念。一部《开罗宣言》史,就是国际社会弘扬正义、惩治侵略的历史,就是维护还是贬损国际信义和国际规则的历史。《开罗宣言》的历史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容否定、不容动摇,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倘若《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当真被否定,那么日本的侵略罪行和投降事实就将被推翻,整个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就要改写,二战后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秩序就有可能全部颠覆,返回到70年前日本侵略势力肆虐四方的状况,这难道是国际社会所期待、所愿意接受的吗?今天之所以有必要隆重纪念《开罗宣言》,就是要维护《开罗宣言》的权威,重申它的法律效力,坚守和发扬《开罗宣言》匡扶正义、惩治侵略的法律武器的作用;就是要敲响历史的警钟,明辨现代世界史上侵略和被侵略、掠夺和被掠夺的大是大非,捍卫战胜日本侵略者的胜利成果,尊重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亚太地区国际秩序。

  以史为鉴,温故知新。对于中国而言,在70年后纪念《开罗宣言》有着更加特殊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饱受日本侵华战争之苦,决不容许帝国主义涂炭中华民族的历史悲剧重演。我们纪念《开罗宣言》,就是要缅怀中国人民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牢记中国国土被帝国主义掠夺、分裂、侵占的屈辱历史的终结;就是要坚守《开罗宣言》所主张的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原则,反对一切扭曲历史、为侵略战争翻案的不法行为;就是要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正当权益,维护台海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国家的行为。愿《开罗宣言》匡扶正义、惩治侵略的理性光辉永远传扬。(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饶戈平)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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