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普悠玛事故15岁以下死者仅赔数百台币 拟修法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铁普悠玛事故中,因为有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身故,却因为“保险法”规定而领不到理赔金,民进党“立委”余宛如4日表示,将修法填补这个漏洞,弥补一些缺憾。
10月21日,台铁普悠玛列车翻覆事故造成200余人死伤,罹难者中有卑南初中3名学生、董家2名小孩未满15岁。
有媒体报道,搭上这班死亡列车的5名15岁以下孩童,虽事先有投保旅行平安险,却因为现行“保险法”规定,家属在事后,只能获退回保费新台币数百元,领不到旅平险的身故保险金。
根据台湾“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之帐户价值。
余宛如4日晚间在社交网站上表示,为避免父母给小孩投保高额保险后谋害儿童,2010年“保险法”修正,规定未满15岁的孩子身故不能给予身故理赔,仅能加计利息后退还保险费。
她说,当时修法考虑保险的目的是藉由保险金填补损失,因为小孩并非家庭的经济支柱,身故后对家庭经济并无巨大影响,且也避免道德风险,故不予身故理赔,而生病、受伤等风险,则依然为保障范围内。
余宛如说,但不论是在复兴空难、台南大地震,或是近期的普悠玛事故,都可以看到许多未满15岁的小孩去世后,退回的保险费连付丧葬费用都不够,也显现2010年的法规调整不够周全。
她说,上会期也就此议题积极向学者专家、业者请教,认为设上限的给付丧葬费用,既可兼顾道德风险,又能较为合理的补偿,这会期将积极争取这项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补这个漏洞,弥补一些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