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特侦组24日侦结“二次金改”衍生贪污、洗钱等案,起诉23人。其中遭起诉的企业高层,虽然都躲过行贿罪责,但仍被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
扁案第3波起诉范围,主要就企业“钱进扁家”及洗钱两大区块。检察官认定,企业界人士拿钱给扁家,因属“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行为当时并无刑责。
钱进扁家部分,包括扁家原存放在国泰世华银行保险室的新台币7.4亿元来源、流向。特侦组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收受企业巨款,构成贪污。
洗钱部分,包括扁家子女、儿媳、吴淑珍胞兄吴景茂、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等人,因涉嫌协助扁家藏钱、搬钱,以及元大马家协助扁家将款项转往瑞士等行为,都被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
此外,扁家透过前国扬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董事长吕泰荣帮忙,以吕泰荣胞姐吕和霖名义购买宝徕豪宅,也被特侦组认定构成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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