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黄俊杰、周伟新等原中国足球裁判涉嫌受贿,对包括“上海德比”在内的某些联赛赛事进行不公正吹罚,所涉及的俱乐部究竟该当何罚?这是中国足协避不开、国内民众忘不掉的大是大非问题。
纪律委员会公信力何在?
前天,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周明公开表示“处罚为时尚早”,因为“中国足协并未收到相关司法机构移送的正式的证据材料”,收到以后,“我们才能开会讨论,对涉及的俱乐部的处罚适用哪一个版本的处罚办法以及哪一条哪一款,毕竟处罚办法经过了多年的修订”。
笔者彻底臣服于中国足协选人用人的独到眼光———之前成功将涉嫌“经济诈骗”的鲁俊聘为中超公司总经理,如今又提供舞台让无知无畏的周明大放异彩。
何出此言?首先,“相关司法机构”即辽宁公安、检察机关到底该向谁、哪个部门移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答案着实简单:按一般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便移交检察院受理,后者审核认为证据确凿就向法院提起公诉。啥时候轮到中国足协这么个穿着官袍的民间组织横插一杠子?况且,中国足协对辽宁公、检机关根本不具备行政管辖权,更不具备全国人大这种最高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司法机关凭什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其次,作为纪律委员会的新闻发言人,居然对《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管辖范围、生效期限等一无所知,至今还在胡扯“要开会讨论适用哪一个(处罚办法)版本以及哪一条哪一款”!
2010年4月1日,即中国足协在运用2009年或2006年的旧版《处罚办法》将广州、成都两队罚降级、取消青岛(中甲)队注册资格约两个月后,修订颁布了新的《处罚办法》。该办法“第100条”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即日起,纪律处罚办法只有一个版本。而且,该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时间”是“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这个“以前”,按“第49条”解释,一般以2年为追溯期限,但“对贪污腐败、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不正当交易等的处罚”则不设时间上限。
身为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周明低级到连自家的“宪法”都不清楚,哪里还有资格代表这个纪律机构发布新闻?这个机构的公信力何在?
足协以“证据”为由玩忽职守?
中国足协仅仅是所托非人吗?显然不像———
眼下,足协口口声声要“证据”,这口气真是太熟悉了。从王俊生、阎世铎到谢亚龙、南勇,十几年来中国足协的历任长官无一不拿“证据”充当假丑恶的挡箭牌。1998年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生生做成“中国足坛反黑第一案”,用来打压媒体和公众的关键词也是所谓的“证据”。此后多年间,渝沈假球案、甲B五鼠案、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联手反黑(哨)案等一系列涉嫌假、黑、腐的足坛风波,均被当权者以“缺乏证据”敷衍塞责,直到2009年公安机关强力介入扫赌反黑前,中国足坛干净得只有龚建平一个黑哨、更查不出一场假球。
可是,南勇、杨一民、谢亚龙等足协高官用东窗事发、身陷囹圄的事实证明,中国足球的腐败及其根子,就在于中国足协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是真正的行业“首恶”。前车之鉴历历在目,新一届中国足协竟又在“等待证据上门”。本质上,这就是不作为,就是玩忽职守,而且是在辽宁专案组对央视等国家级媒体公布了较多案情、线索俯拾即是的前提下。如果中国足协真是像他们自表的那样真心拥护扫赌反黑,就应该有破釜沉舟的果敢、壮士断臂的决绝,主动、积极地向有关司法机构发出“询问意见”,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自行搜集证据,尽早给关心中国足球的全体国人一个公正公平的交代。这才叫尽忠职守。
可是,没有一点迹象表明中国足协准备或正在这么做。一把手韦迪说,得等到案情全部清晰后才能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一副“走着瞧,看你能拿我怎么办”的口吻。
拒认“重要证据”是掩耳盗铃?
2010年4月最新版的《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四章第二节已专门对“证据”作出界定。首先,“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而“裁判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等“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和“录音录像资料”更被确定为“重要证据”。
“重要证据”已经在手。央视面向全国播放的节目中,原中国足协裁委会负责人张健强对“上海德比”战背后的猫腻亲口交代称:“当时申花俱乐部托一个熟人给我打电话,他是申花方面的合作方。双方也是老朋友,老关系了。对方提出来让我帮忙。我就答应了。当时申花方面通过他给我送来70万。”当值主裁判陆俊则交代称:“当时中国足协官员张健强找我,让我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申花队照顾。还跟我说如果申花赢球,将在金钱方面对我有所表示。”按张健强与陆俊供认,成功“帮忙”后,两人各分到了35万元的赃款。
关键人物、重要证据板上钉钉,中国足协却抵赖死撑,不称职的发言人周明居然掩耳盗铃说:“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没有证据就假定它(俱乐部)可能犯了什么样的罪行,这是不允许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镜头、面对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居然不算证据,这是哪门子的“原则”?难道是《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87条第六款的那一句:“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官字两把口,说有就是有、说不是就不是?!
那么,当初处罚广州、成都、青岛三队之前,司法机关向中国足协移交过“正式的证据材料”吗?如果没有,中国足协又凭什么认定三家俱乐部有贿赂行为的呢?难道还是那句“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或者,只是迫于上级领导、国内民众和媒体舆论的强大声势,惶惶不可终日间的“丢车保帅”?!
如此双重标准,如此胡说八道,难道中国足协是假反黑、真包庇?
·汪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