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乱作一团”来形容中超公司与雷曼光电公司就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的合作过程,恰如其分。
修改合作方案
7月12日晚,新浪体育刊发了一则题为“中超公司股东会通过与雷曼合作方案三环节做修改”的消息,这篇消息可以被看作源自中超公司的官方说法。昨晚,中超公司就与雷曼光电合作的相关事宜发布公告,公告称经第二届第六次股东大会集体表决,一致通过与雷曼光电合作的相关事宜。
但据7月12日的消息透露,“由16家中超俱乐部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最终通过的合作方案与之前雷曼光电披露的合作内容其实差异非常大。”两者的差异在于:
1.中超公司取消了此前最具争议的二圈广告资源的回报——雷曼光电在6月17日的公告中称,中超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但存在不确定性。
这倒符合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副总经理李虹在6月28日接受本报专访时所说:“早知道(二圈广告)会引起这么多议论,还不如就给对方一圈广告作为回报,这不更简单?”
2.雷曼光电在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6分钟(上下半场各3分钟)。
这条是原先雷曼光电公告中就有的,限定为2012-2016赛季,而2011赛季内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上下半场各10分钟。)
3.取消了在东方卫视的广告回报。
原公告中说,2011赛季在东方卫视现场直播的比赛中,雷曼光电有1条15秒的广告机会,2012-2016赛季双方另附合作备忘录。
召开股东大会
处境最尴尬的,自然是以于洪臣为董事长、鲁俊为总经理的中超公司。
对于与雷曼光电合作开发二圈广告资源(6年估值不少于1.2亿元)、涉及各俱乐部利益的这一重大商务项目,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中超公司事先竟没有与董事、股东仔细商讨过,股东们是在看了6月17日雷曼光电的公告、随即媒体发出质疑后才知道合作细节的。中国足协尽管是中超公司的大股东,但无视作为一家公司运作的基本程序,令人咋舌。
更“雷人”的是,有记者披露并附影印件,称还是在5月24日,中国足协就向雷曼光电发出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是:“由于深圳雷曼公司在为中超联赛现场提供LED广告设备的合作上,为推动中超联赛商务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会现授予深圳雷曼公司‘中国足球协会战略合作伙伴’的称号,本授权有效期为6年(2011年6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7月5日,中超公司就此次与雷曼光电的合作召开董事会,有报道称“争论很激烈,开了3个多小时,至晚上7点多才结束。”另有消息称,董事会决议取消与雷曼光电的合作,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这便有了前天的中超公司股东大会。且公告申明:“经董事会讨论,一致同意选择雷曼光电作为中超赛场LED合作伙伴。”
产生三项决议
按照新浪体育的说法,前天中超公司的股东大会上,16家俱乐部的代表达成共识,可以与雷曼公司进行合作,但雷曼公司不能称之为赞助商,准确地说是中超公司的产品服务供应商的身份,他们得到回报自然也不相同。
于是,股东大会产生了3项决议:在合作时间上,修改了原来合作6年的草案,改为3+3的合作广告;14个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不承担LED设备费、使用培训费、维修费;雷曼光电在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6分钟(上下半场各3分钟)。
该文中还说,这3项内容,“由中超公司负责与雷曼光电公司进行通报,如果雷曼公司同意双方的合作方式与内容,就可以正式与雷曼公司签约”——依然是说尚未正式签约。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如果雷曼光电收到中超公司任何修改合同内容的消息,并认可了中超公司提出的新的合作方式与内容,那么6月17日他们发布的“重大合作协议的公告”,是否有披露虚假信息的嫌疑?如果不认可,并坚持双方已签订的是“盖了公章的正式合同文本”,中超公司是否将是单方面毁约,并将作出赔偿?双方都处在了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