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和游泳中心闹起了不愉快,拨开表面的层层迷雾,引发矛盾的最根本原因无外乎“利益”二字,而双方之所以会因为利益相互扯皮,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因为没签合同。
游泳中心说这是国家队的活动,作为国家队一员的孙杨有义务配合,既然说到了义务,那么你就应该拿出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有成文的规定也行。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真要游泳中心拿出合同,他们很有可能拿出体育总局前身、也就是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在那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针对当初的这份文件,很多法律界专家都明确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严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曾经炒得沸沸扬扬。当时,中国篮协授权该公司使用了姚明的肖像权,而姚明本人则并没有与后者签订任何合同,于是双方诉诸法庭。这场官司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可口可乐公司向姚明致歉。不过,由于没有经过法庭宣判,所以当初我们也就失去了对这份 “505号文件”合法性确认的最好机会。这一次,国家队在孙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擅自与厂商达成协议,并在商业产品上使用了孙杨的肖像,那么肯定已经构成侵权。而孙杨此次抨击游泳中心,使得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和商业开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度引起各界的关注。
就在这两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这番话乍一听很有权威性,但仔细想想真的是很傻很天真,在有正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你凭什么去作出这种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定?
姚明和可口可乐的风波已经过去了,孙杨与游泳中心的矛盾看上去也将无疾而终,但同样的事情肯定还会再度发生,与其到了那个时候再闹,还不如体育总局现在就下决心和所有国家队队员签合同,规定你只要进了国家队,肖像权就必须归我们使用,并且商量好利益分配,那到时候自然就没人闹了。
签合同吧,还是有了合同好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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