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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赌案前广药高管收起诉书 4场比赛涉金近3百万

2011年12月07日 07:5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转眼间,发端于2009年8月的中国足坛打假扫黑风暴已刮了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全社会的关注度从未冷却,从上月开始,有关“打假扫黑”系列案可能近期开庭的传言持续流出,虽然无一得到证实,但系列案所受的关注度迅速升温。

  本报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打假扫黑在司法层面的确有了新进展,根据检方的起诉,原广药足球俱乐部的四名高管将走上被告席。十多天前,这四人的家属收到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前均已根据统一要求在铁岭当地聘请了辩护律师,开庭时间未定。

  据记者了解,检方的起诉书圈定了多达13名被告人,包括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原官员范广鸣,以及四名广药时期的穗足高管——原广药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吴晓东、杨旭,原广药足球俱乐部常务副董事长陈志农、谢彬。

  13名被告4人为穗足高管

  该案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去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检方在起诉书中共列举出四场“问题球”。

  对于这四场“问题球”,铁岭检方在起诉书中是这样陈述的:2006年5月13日,中甲联赛第8轮,广药队主场对阵青岛海利丰队。赛前,广药队为赢得比赛,确保“冲超”,经陈志农决定,由吴晓东具体操作,行贿对方球队相关人员。陈志农通过他人联系另一被告人、时任青岛海利丰队总经理王守业,王守业安排时任海利丰队主教练左文清商谈此事,最终双方以65万元达成协议。

  比赛当天,吴晓东派人在广州世贸大厦将65万元贿款交给左文清的外甥。比赛中,左文清通过异常的战术部署,使广药队以3比1的比分赢得比赛。赛后,王守业获赃25万元,左文清获赃40万元。

  另案被告王珀曾主动“卖球”

  值得注意的是,与上述比赛一样,原穗足的其余三场“问题球”也均发生在2006年。

  2006年6月3日,中甲联赛第11轮,广药队客场对阵吉林延边队。赛前,陈志农再次决定并授意吴晓东操作此事。吴晓东联系未果,通过杨旭联系他人找到另一被告人、时任延边队主教练高珲以及时任延边队助理教练金光洙,双方商定以60万元的价格操纵比赛结果。

  赛前,杨旭在征得陈志农同意后,在延吉市“哈娜茶社”将60万元贿款交予金光洙。比赛中,高珲指使金光洙安排相关主力球员消极比赛,致使广药队以3比2的比分赢得比赛。赛后,高珲分得3万元,金光洙分得2万元,其余赃款分予球员、教练、其他俱乐部成员及球队费用支出。

  2006年8月19日,中甲联赛第17轮,广药队主场对阵山西沃森路虎队(系西藏惠通陆华队)。赛前,另案被告人、时任西藏惠通陆华队总经理王珀为牟取非法利益,意欲故意输球,指使另案被告人、时任该队助理教练丁哲与广药队联系。

  丁哲通过他人找到了杨旭,杨旭又找吴晓东和谢彬商议,最终谢彬同意以20万元行贿,以确保赢得比赛,并交由杨旭和吴晓东具体操作。那场比赛,王珀安排部分球员消极比赛,致使广药队以5比1的比分赢得比赛。赛后,王珀获赃款10.1万元,丁哲获3万元,其余分给部分球员。

  掮客层层转包“吃差价”

  2006年9月9日,中甲联赛第19轮,广药队主场对阵浙江绿城队。赛前,经谢彬同意,杨旭和吴晓东具体操作行贿。杨旭通过范广鸣、冷波和邢锐这三名被告人,层层联系到另两名被告人——浙江绿城队原球员沈刘曦和胡明华。两名球员同意以80万元的“价格”在比赛中踢假球。

  为从中获利,邢锐告知范广鸣、冷波操作此事需要100万元,而后范广鸣、冷波又告知广药队需要150万元。赛前,吴晓东派人将150万元在广州中国大酒店交给范广鸣和冷波。沈刘曦和胡明华得知广药队的贿款已到位,就消极比赛,导致球队无法组织积极有效的进攻,进而导致广药队以3比2的比分赢得比赛。

  赛后,范广鸣和冷波各获赃款25万元,邢锐获赃款33万元,沈刘曦获赃款32万元,胡明华获赃款35万元。

  针对以上四场问题球,检方认为,陈志农和谢彬这两名原广药队副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吴晓东和杨旭这两名原广药队副总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员”。在起诉书的被告人序列中,陈志农和谢彬也被排在了吴晓东和杨旭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陈志农和谢彬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表现。就2006年6月3日广药队客场对延边队的“问题球”,陈志农于2009年11月10日投案。就2006年9月9日广药队主场对浙江绿城队的比赛,谢彬于2009年11月6日投案。

  涉嫌性质为“单位犯罪”

  据悉,围绕这四场“问题球”,有人受贿,有人行贿,各自情节不同,所受的法律惩罚也将不同。对于原广药队的四名高管,铁岭检方在起诉书中的认定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单位犯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64条。

  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场“问题球”,65万元+60万元+20万元+150万元,总共涉及的金额高达295万元,数额巨大。但四名高管涉嫌的犯罪性质是单位犯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铁岭法院对这四人将如何定罪量刑?答案需等到开庭宣判后才能揭晓。

  案发至今已有两年时间,不少嫌疑犯都得以取保候审。十多天前,专案组通知他们前去报到,岂料一到辽宁就遭到了控制——原来,庭审程序即将启动。

  另据记者获悉,因特殊原因,待审的四名高管均在铁岭当地聘请了辩护律师。 (张强、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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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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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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