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范春生 张非非 李铮)正在辽宁开庭审理的中国足球反腐系列案件,头三天被押进法庭的以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等知名裁判为主。记者跟踪调查这一系列案发现,这么多人以职业裁判身份集中受审在我国审判史上尚属首次。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涉案人员的供述揭开了这些“害群之马”吹黑绿茵场的种种事实。而其背后暴露出从“金哨”到黑哨的惊人蜕变,并由此带来的球场乱象,亟须有关各方多管齐下严加整治。
“金哨”“银哨”都变成了“黑哨”
此次受审的裁判中,最受关注的还是足球职业联赛开始以来,最为球迷所熟知并认可的昔日“金哨”陆俊。他曾是亚足联裁委会六大委员之一,在中国顶级足球赛事中担任主裁场次超过200场,并当选为甲A联赛10年最佳裁判,两度当选亚足联年度最佳裁判。他还是中国足坛首位在世界杯和奥运会决赛阶段执法的裁判。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张建强19日在受审时的供述,揭开了陆俊的堕落细节:2003年11月9日,甲A联赛在上海虹口体育场上演同城大战,对阵双方是上海申花和上海国际,之前的三次同城较量,上海申花未尝胜果,更重要的是积45分、43分的上海国际和上海申花分列联赛前两位,比赛仅剩四轮,双方都为夺冠铆足了劲。这一切,因赛前的一场“交易”,让比赛变了味,而参与“交易”的两个人分别是陆俊和张建强。
起诉书显示:赛前几天,张建强接到一位“中间人”的电话,称上海申花想拿下比赛,希望他在选派裁判上给予关照。张建强于是给陆俊打电话,暗示“关照”上海申花,陆俊心领神会。陆俊在归案后供述称,自己主要是在严厉程度上对申花队予以照顾,如果申花球员动作比较大,会提示一下,要是对方队员,该罚就罚。
果然,上述比赛进行到60分钟时,替补上场的上海国际队球员沈晗因一个犯规,被陆俊直接出示红牌罚下,而之前对沈晗进行飞铲的上海申花队员则安然无恙。上海申花以4:1的比分战胜对方,赢得“末代甲A冠军”。事后,张建强和陆俊通过中间人拿到70万元贿赂
本次在丹东受审的另一主角黄俊杰有“银哨”之称,他被指控在2005年至2009年担任主裁判期间,先后20次收受长春亚泰等6家俱乐部的贿赂,同时在两场国际友谊赛中接受裁判周伟新的贿赂。犯罪金额达到148万人民币、10万港币。 黄俊杰收受贿赂的手法基本上是在赛前接到俱乐部或其他人的电话请求照顾,他口头答复“好的”,赛后行贿者将钱打进他的银行账户,而这个账户并非以他本人的身份开设。比如黄俊杰从长春亚泰俱乐部多次收受贿赂,亚泰在某些比赛前要求照顾,一旦他执法的场次亚泰队获胜或者打平,他可以收到“红包”,平一场5万元,胜一场5至10万元,亚泰队3平7胜,一共给了黄俊杰64万元。
记者在追踪足球打假反赌系列案时注意到,足球俱乐部贿赂裁判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找中间人联络,有的直接找裁判,有的则通过足协领导发话。而名哨收钱路径更是五花八门,有事前拿的,有事后拿的;有直接从俱乐部高管手中拿的,有通过中间人拿的;还有通过中介公司拿的。长期没有监督、没有制约,使“陆俊们”越发胆大妄为,恣意大吹“黑哨”。
“黑哨”频频成为球场乱象导火索
近几年来,中国足坛由于假球黑哨盛行,不断引发罢赛、斗殴、点火等球场乱象,甚至引发球场内外的暴力。
2010年8月8日,中超联赛第19轮比赛,长沙金德队在主场和重庆力帆2:2握手言和。由于裁判在比赛中判罚了有争议的点球,而引起了现场球迷的愤怒。中场休息时,看台上的球迷用矿泉水瓶和高尔夫球攻击裁判,裁判只得留在场内。
而此前的2004年,还因裁判执法问题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北京国安队“罢赛事件”。当时的执法裁判就是这次在丹东受审的周伟新。当年10月2日,中超第14轮,沈阳金德队主场对北京国安,第80分钟,周伟新判罚点球给金德,北京队认为不公,拒绝比赛,球员集体离场。这也成为中国顶级足球联赛第一场没有完成的比赛。起诉书显示,周伟新在本场比赛前曾接到沈阳方面请求“关照”的电话,事后他得到了20万元的好处费。
长期关注行业腐败问题的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由于相应的体制机制和管理还不健全以及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职业足球联赛中的“黑哨”现象层出不穷,“黑哨”损害竞赛参与者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破坏竞赛秩序的行为,其本质是权钱交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认为,“黑哨”现象的存在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中国男足队员文化低端,肤浅、庸俗等恶习弥漫,“黑哨”滋生和存在已属必然。其次,诚信缺失、腐败多多的现实环境也是“黑哨”存在的土壤。“黑哨”频频引发球场乱象,应予重视。
侯小丰说,“黑哨”泛滥,导致裁判员、运动员和观众之间的互不信任,严重危害足球事业发展,并一再引发球场乱象,展现了绿茵场争端可怕的一面。作为“害群之马”的裁判吹黑绿茵场,所造成的后果不容小视。
整治‘黑哨’之祸 需完善立法多管齐下
高子程、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等人认为,裁判收钱吹“黑哨”应当在法律上予以严厉打击,并形成合力加以治理。
有关专家称,目前“黑哨”在法律上有机可乘、有洞可钻,暴露出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尚有不健全之处。为此,可以考虑在三个环节上加以完善:
首先,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划分,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公务行为的认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的现实要求,对刑法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对现行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其次,加大现有司法打击力度。在“黑哨”事件中,对于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163条规定的,依法及时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如果能够做到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严格、公正地适用法律,‘黑哨’之祸”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再有,对有不良行为的裁判设立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这一群体培训教育力度。“只要进入‘黑名单’,就可设置警告、处分和终身不得录用等不同层级的处罚标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侯小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