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大国脚各受贿200万元 认为检方建议刑期过重
4月25日,中国足坛第二批反腐案进入第二庭审日,原上海国际队球员申思、祁宏、李明、江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图为庭审当日,押解4名前“国脚”的警车抵达法院。中新社发 秦逸 摄
中新社沈阳4月25日电 (记者 秦逸)申思、祁宏、李明、江津这昔日“四大国脚”,作为中国足球第二批足坛反腐案涉案的球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5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四大国脚”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表示认可。但其辩护律师认为,他们都有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官媒报道,在2003年末代甲A之战中,天津泰达老总找到前上海中远球员申思,拜托他让天津获胜保级,酬劳为800万元。随后申思找到江津、祁宏、李明3名国脚,3人表示领会。结果天津泰达2比1取胜上海中远,成功保级。事后4人分别获得200万元酬谢。
这4名前国脚在中国曾是家喻户晓。申思曾担任前国奥队队长;祁宏是中国队唯一一次打入世界杯决赛阶段的主要功臣;江津曾担任中国明星足球队教练,组织过一些慈善比赛;李明原效力山东鲁能,后自由转会加盟上海国际。
辽宁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曲柏杰是李明的辩护律师,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东窗事发后,4被告人的受贿款有的部分花销,有的原封不动,但最后他们都把受贿款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
曲柏杰说,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也是在法庭上辩论最激烈的部分,是围绕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受贿之前,明知是不正当款项,而去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律师认为,他们还是有人存在不知情的状况,也有别人的暗示或蒙骗。
对于检察机关请求判决的刑期,4被告人都表示过重。律师认为,4被告人都有主动上交受贿款的情节,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从轻情节,法院应当从轻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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