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明曾承认参与赌博 法院称李承鹏著书无过错
前天,广州市中院针对历时三年的“陈亦明状告李承鹏等名誉侵权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综合评判,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转载该书章节,亦无侵犯陈亦明名誉权;李承鹏等三人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及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法院认为亦不构成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
陈亦明索赔250万元
本次事件历时三年,来龙去脉则要追溯到2009年底。在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三人出版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中,以相当的篇幅提到已经退出一线教练岗位的中国足球名宿陈亦明。称陈亦明因赌球欠债已经失踪,并指陈亦明开庄设赌。陈亦明回国后宣布自己从未消失,也从未开庄设赌。此后,《足球》报再次发表据称是《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中没有刊出的内容,指陈亦明是某赌球网站的背后主使,并坚持不会向陈亦明道歉。
于是,陈亦明在其律师的建议下,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将诉讼主体由《中国足球内幕》作者李承鹏等人,变更为李承鹏等三人和《足球》报社,要求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并由第四被告足球报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一审李承鹏败诉赔20万
对于陈亦明的起诉,李承鹏等三位作者共同答辩称,所涉基本事实并非虚构,且三人并无贬损陈亦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陈亦明的名誉损失。足球报社称其报道是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为足球界的公众人物,陈亦明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庭审中,三名作者承认采写内容依据来源于传闻和媒体报道,没有采访过陈亦明,足球报社亦承认转载时未核实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因三名作者对涉案事实无法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真实,故而存在捏造、诽谤行为。
2011年6月22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判处三人及足球报社赔偿陈亦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2400元,同时还需登报向陈亦明公开赔礼道歉并删除侵权文章。《中国足球内幕》三位作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报道基本属实
今年4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认定。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且相关事实报道也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事实的程度,名誉侵犯说法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花了大量篇幅阐述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陈亦明是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判决写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法院指出,其次,陈亦明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也曾经输过百万”,无疑是其参与赌博的自认,显然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
综合评判,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等三位作者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