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花阴阳合同随足协限薪令而生 是否有效仍未知
在于涛转会申鑫一事中,申花方面的反对依据主要集中在两点。首先是自己握有的一份未能在足协备案的“补充协议”,其次就是这份协议中所存在的“优先续约权”。
所谓“阴阳合同”,最初是指俱乐部为了对付足协 “限薪令”而创造出来的东西。由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需要到足协备案,因此俱乐部往往会和球员签两分合同,其中一份“阳”合同金额较小,这份合同也将被拿到足协备案,而另一份“阴”合同则金额较大,不会被送到足协,而这两份合同的总额也就是该球员的真实年收入。如今,申花方面所说的“补充协议”应该就是这份传统意义上的“阴”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两周之前,徐汇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孙吉与申花俱乐部之间的诉讼案,在这次审理中也提到了所谓的“阴阳合同”,但与其他所有俱乐部的操作方式不同,申花俱乐部球员所签的“阴”合同中,球员的对立方并非申花足球俱乐部,而是一家香港公司,这家公司以商业赞助的方式给予球员出场费、赢球奖金和训练津贴等收入。如果于涛所签“阴”合同的主体也是那家香港公司,那么所谓的“优先续约权”也就不复存在,因为于涛根本无法与一家商业赞助公司签订球员工作合同。
对于另一个矛盾焦点“优先续约权”,业内的普遍理解方式是:“如果球员的优先续约方能够给出与转会方相同的合同待遇,那么他们将拥有该球员的优先签约的权利”,具体到这一案例,申花只有给出与申鑫提供给于涛的年薪待遇相同的条件,那么他们才拥有优先续约权,而并非无论申花给出任何合同,于涛都必须与申花续约,否则就要支付500到1000万的违约金。而这所有的一切还必须建立在法庭认可“阴阳合同”的前提之上。目前,申鑫方面已经作出了这样的表态,那就是为了让申花“优先续约权”失效,他们愿意大幅度提高于涛在合同中的收入待遇。上海著名律师方正宇在解读这一事件时表示:“真的要打官司也好,正好可以在法律上明确此类民事‘阴合同’在足坛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关于于涛是否该在申鑫提供其合同的同时,有告知申花的义务的问题,方正宇说:“这个要看合同怎么签的了,如果优先续约权成立,理论上的确存在着通知义务。可问题是这个民事诉讼合同在足球圈到底有没有效力。”而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申鑫俱乐部能提早率先宣布签约的问题,方正宇说:“就算民事合同对于于涛有约束力,但是在足协没有备案的话,对于申鑫没有约束力的。 ”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