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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引路”酿惨剧 律师提醒:喝酒谨记不开车

2013年01月21日 14:3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恰逢年底聚会,赵恺宴请了同事小马和朋友徐峰等人一起吃饭。席间相互敬酒调侃,气氛很好。聚会快结束的时候,外地来的徐峰询问上高速的路口在哪里,喝得醉醺醺的小马热情地主动提出引路。于是小马开着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徐峰则开车在后面跟着。突然,在过路口时,被对面路口一辆向南左转的摩托车猛然撞倒。小马当即连人带车飞出好远,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随后,小马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不幸的是小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当晚,小马已属醉酒驾车,而与其相撞的另一辆摩托车车主李修同样也是醉酒驾车而且要负主要责任。经确认,因小马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总额为50万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2万元,车主李修负责赔偿25万元。对于其余损失的13万元,小马的家人认为,是赵恺请小马吃饭喝酒,小马才会出事,而且赵恺、徐峰两人明知小马饮下大量白酒,仍让他骑车引路才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其死亡,且各被告也是小马带路行为的受益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赵恺、徐峰对小马的赔偿合乎情理吗?

  【点评律师】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潘轶律师

  本案中,请客者及各被带路者是否应该对醉汉马某引路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李修负事故主要责任,理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小马的家属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就餐活动邀请者赵恺以及引路受益人徐峰应意识到小马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两人对小马通事故死亡结果的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这里赵恺和徐峰劝酒后未尽妥善安置、看护、帮助醉酒者小马的作为义务,以及小马酒后驾车为其引路,二人未对其进行劝诫,均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由于这种过错与饮酒者小马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及醉驾引起事故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恺、徐峰二人要对小马醉驾引路发生事故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每年春节期间都是聚会高峰期,律师提醒大家不但要避免饮酒过度,更要对饮酒人员负起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阻止饮酒人员酒驾行为,避免“醉汉引路”惨剧的重复发生。喝酒不开车。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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