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国首部葡萄酒产区保护法规实施
从2013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有关葡萄酒产区保护的法规正式出台,同时也意味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为我国第一个进入依法发展的产区。
资料显示2011年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这篇产区内,主要种植的红色葡萄品种为赤霞珠、梅鹿辄和蛇龙珠,白色葡萄品种为霞多丽、雷司令和贵人香。由于贺兰山东麓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光照充足,热量丰富,昼夜温差大,有利于糖分的积累,因此该葡萄酒产区优质发展葡萄酒种植的先天性优越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该产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坚持生态保护、统一规划、特色发展和精品高端的原则。其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对于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条例》规定要求其依法限期整改。
《条例》还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资质做出了规定,如在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 应“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并“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在产区内建设葡萄酒酒庄的,应满足“自种的酿酒葡萄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和“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等条件。
根据《条例》,在该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和生产葡萄酒,都不允许使用产区以外的酿酒葡萄酒作原料,同时也不允许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作原料。与此同时,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
由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已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并且自治区也对产区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实行了产地保护。今后,该产区出产的酿酒葡萄和葡萄酒都将会带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