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他人受伤 交强险应该赔付
2013年01月23日 15:5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陈先生问:最近,我父亲在散步时被刘某开车撞伤,致颅脑受损,现在医院治疗。后经调查,司机刘某是酒后开车导致交通事故,暂时无力赔偿损失。该车投有交强险,像这样的情况可以告保险公司吗?
朱继斌律师解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并不鲜见,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以前存在一定争议。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但是,随着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样的情况有所改变。
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的父亲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编辑: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