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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秘方药酒”致人中毒死亡 赠药人担30%赔偿责任

2013年03月05日 09:4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小杯能缓解颈椎疼痛的“药酒”,几经转手后,竟然导致服用人中毒,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药酒”经检测,含有毒物乌头碱。出于好心连环赠“药”,不但令一个家庭破碎,还让赠“药”人自己背上了巨额赔偿金。

  日前,普陀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纠纷案作了宣判,认为制药人和赠药人在未能确保赠与物无瑕疵的情况下,随意赠与他人,存在过错;被害人缺乏安全知识,盲目轻信、内服成分不明的“药酒”,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三方分别承担30%、50%和20%的责任,制药人和赠药人各须赔偿35万元和58万余元。

  “药酒”有乌头碱成分

  梁华一家来沪多年,租住在普陀区岚皋西路,以开五金店为生。一日,邻居郑云来串门。两人聊天中,梁华说自己有颈椎病,脖子总是不舒服。郑云一听,立即让妻子从家里取来的一种“药酒”,称可舒经活血,缓解颈椎疼痛,还能治疗风湿。“药酒”被装在一个葡萄酒瓶中,郑云让妻子倒了约一两送给梁华,告诉他喝了之后身体会发麻,嘱咐他“少喝点”。

  两天后,也就是2011年11月23日晚9时30分,梁华饮用“药酒”后,果然出现了舌头及四肢发麻的症状。本以为症状会自行消失,谁知道到了24日凌晨,梁华开始呕吐,在120急救车赶到时已经死亡。

  后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封存剩余“药酒”。经司法鉴定,梁华系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而剩余的“药酒”也被检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成分。

  梁华上有双亲,下有一对儿女,是家中的顶梁柱。其家属在2012年2月诉至普陀区法院,提出了116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发麻原为轻度中毒

  郑云手里的这瓶“药酒”并不是自己购买或者浸泡的,而是朋友郭斌赠与的。郭斌住在附近小区,曾经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因工伤导致胸椎骨折,后来他访到了一味“药酒”,喝了之后能缓解疼痛。至于“药酒”从何而来、具体配方是什么、如何制作,郭斌一律不肯说。

  由于“药酒”效果较好,郭斌也给过一些要好的朋友,但他比较谨慎,一般都会把人召集到自己家中,分给每人喝一点,最多不超过5毫升,喝完4小时内会打电话询问情况。“药酒”喝完之后的确会有发麻的感觉,能舒缓疼痛,但为何发麻,郭斌、郑云都不清楚。实际上,发麻,就是轻度的中毒症状。

  郑云也是郭斌的“患者”之一,他觉得“药酒”效果不错,想替老家的父母向郭斌额外讨一些。于是,在事发前3个月,郭斌用葡萄酒瓶灌了一些,送给了郑云,并告知每次饮用量为一瓶盖,最多不超过5毫升。郑云后来又将“药酒”转赠给第三人,郭斌对此并不知情。

  出于连累别人的愧疚心理,在最初的公安询问笔录中,郑云故意隐瞒了部分事实,称“药酒”系“3个月前在胶州路一路边摊以人民币800元购得”。但郭斌在小区里小有名气,很多人都知道他那里有一种神奇的“药酒”。郑云在压力之下,只好说出事实。

  (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判还是不判;二是责任如何划分;三是延误就医责任在谁。

  -判与不判?

  郑云认为,梁华作为正常成年人,应该对“药酒”具有判断能力,因此自己对梁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而郭斌认为,他并没有直接赠送“药酒”给梁华,郑云赠酒亦不是他指使的,他并不知情,因此郑云闯祸与他无关,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但法官认为,尽管郭斌和郑云的行为是基于自身体验后未发生不良反应,目的是为了受赠人的身体健康,且系免费赠与,但药酒与梁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中草药的成分是关键,要求浸泡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郭斌不但是非专业人士,而且不清楚“药酒”的成分,在不能确保“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赠与他人,存在过错。郭斌是过于自信,而郑云就是盲目轻信,接受郭斌所赠“药酒”后,在不清楚“药酒”的配方、成分、功效且无法掌控药性的情况下,就转赠梁华,亦存在过错。

  -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郭斌在施药时相对谨慎,他会把邻居叫到家里,喝完还会电话回访。郭斌将“药酒”赠与郑云时也曾强调,每次最多不超过5毫升。然而,郑云却没能把这一重要信息特别告知或者嘱咐梁华,他只说了要少喝,却没有具体量化。因此,郑云这一转赠人要承担50%的责任,浸泡人郭斌承担30%的责任。

  而梁华本人亦明知赠与人并无相关专业知识,受赠“药酒”后未进一步确认成分、配方,未知是否安全即内服,盲目轻信,疏于注意,亦存在过错。

  -延误就医责任在谁?

  原告称,因为郑云反复强调发麻是正常反应,故梁华出现相应症状时未及时就医,导致延误治疗。但法院认为,郑云的确说过“饮用后有麻木感,之后会消失”等类似表述。梁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自己的判断。且根据梁华妻子的陈述,半夜11时后,梁华开始呕吐,而郑云未提过“呕吐”的情况,梁华此时对自身异状仍未能提高警惕。因此,对原告主张延误就医之责在被告郑云,法院难以认定。 本报记者 徐轶汝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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