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喝醉酒落水溺亡 酒友被判赔偿4万元
喝醉酒落水溺亡,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责任?北京朝阳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友对醉酒者溺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向死者父母作出一定赔偿。
小赵是圆通公司的快递员。2011年12月2日晚上,与其他五人吃饭、去KTV唱歌,一起先后喝了两瓶500ML的二锅头,十几瓶啤酒,凌晨两点多,小赵与歌厅服务员因小费问题发生争执,独自离开,之后竟去向不明。6日,小赵的尸体在“东都KTV”歌厅附近的坝河里被发现,法医鉴定结论为:“溺死”。小赵的父母将与他一起饮酒的五人起诉,认为他们应当知道小赵醉酒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却听之任之,最终造成小赵死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多万元。但被告都表示,任何人没有强迫小赵喝酒,小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有人替他交钱,有人给他打电话,在听小赵女友说他一夜未归后又报警,又连续找了三天,已经尽到责任,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水深不到一米的坝河中溺亡,结合生活常理判断,在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死亡结果与其醉酒的状态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小赵于死亡之前属于醉酒状态。五被告多次与小赵一同饮酒,其对小赵醉酒以及醉酒后可能发生危险是有一定预期的,对小赵死亡的结果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小赵的死亡后果负有10%的责任,对其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依照责任比例连带予以赔偿,总共近4万元。同时,法院指出小赵作为成年人,应明知饮酒过多的风险,其仍多次饮酒并最终因醉酒溺亡,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