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圻告成都晚报 审案敲定在北京
(记者邱伟)因被指“与范冰冰已同居两年”,65岁的空政话剧团一级演员王学圻怒告“成都晚报”侵犯名誉权。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成都晚报”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朝阳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王学圻起诉称,2010年12月2日,成都晚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第24版中,刊登了文章《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该文中以某导演的名义捏造了大量的不实内容。成都晚报社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学圻的名誉权。王学圻起诉请求判令成都晚报社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不得继续刊登侵犯王学圻名誉权的报道等。
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成都晚报社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报道行为的实施地为成都晚报社的住所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而应当由成都晚报社所在地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成都晚报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成都晚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成都晚报”是一份具有地域性的报刊,其发行范围限于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而非全国范围,也没有在王学圻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范围内发行,其报道内容所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仅限于四川省成都市范围内。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王学圻提供的《居住证明》,王学圻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故王学圻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朝阳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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