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为全力整顿荧屏的“乱象环生”,日前广电总局再发力频频针对荧屏打出“重拳”。今日(28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正式下达,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细观这几年广电总局种种举措,不论是“限(医药)广告”、“限娱令”、“限广令”都无不凸显出广电总局,对净化荧屏所作出的巨大举措。
“限广令”1月1日起必须执行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其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规定,针对发现的问题,对规范影视剧插播广告进行了一些应对性的规定。
不过,为确保新政策得到切实执行,11月28日,广电总局再次修改61号令,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广电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立即清理并撤销2012年的电视剧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编排节目和广告。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全面监看各级电视台的落实情况,对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医药广告退出“用餐时段”
事实上,广电总局早于2009年便对观众深恶痛疾的“荧屏医药广告”有所重创。
2009年9月10日,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其中对广告播出时长有所放宽,但是内容方面明显收紧。其中,医药广告受到严打将退出“用餐”时段,同时,名人将被禁止为医疗产品证明疗效。据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是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而本次公布的“办法”更加全方位,在内容方面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控制,烟草制品、处方药品,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一律禁止播出。
同时,此次公布的“办法”中还表示,禁止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广告被列入“禁止含有”的内容。而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亦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此外,酒类广告在次数和时长上也受到限制。
除此之外,“办法”条例中对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场的冠名也作出了规定,不得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标识不得大于台标,而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不得作冠名。
“限娱令”:2011年10月下旬下达
广电总局2011年7月专门召开了“关于防止部分广播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座谈会”,会上有专门邀请各大卫视的相关负责人参与讨论关于限娱令的意见。9月14日,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在国台办新闻发布会上否认封杀港台艺人,称限娱令没有更新只是重申。2011年10月下旬 ,广电总局“限娱令”正式下发。
据了解,广电总局出台的新政“限娱令”,要求各地方卫视从7月起,在17∶00至22∶00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三次。这一政策被提前曝光后,各大卫视“见招拆招”,处处打“擦边球”,在保持优势节目的同时,将旗下娱乐节目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调整。
在该公布文件中,涉及的电视台与电视节目众多。从中央电视台到上星地方台,都存在着娱乐类节目上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媒体报道,广电总局后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是涉及这些问题的栏目,都要进行整改,这并不是针对哪个电视台,也不是针对哪个节目,而是针对整个行业作出的规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把社会效益与电视台利润平衡起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节目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