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据悉,这已经是广电总局两年来第三次出台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满意”。
两年三改 广电总局最终取消电视剧插播广告
2009年9月8日,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的王太华签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1号令,宣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其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规定: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11月25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实施的61号令)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另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删除了原先的第十八条内容:“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补充规定,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同时指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围追堵截 确保电视剧插播广告绝迹荧屏
广电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还要求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同时,广电总局还要求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对于违规行为,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