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批评组织混乱,澳门电影节组织方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包括本报在内的4家媒体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损失。11月29日,记者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原告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了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的诉讼请求。
除本报外,被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告到法院的还有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新闻报社、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称,2010年1月6日至7日,上述媒体分别在网站和报纸上刊登题为《澳门电影节组织混乱》一文。文中撰写“电影节‘三宗罪’:涉嫌对参展剧组乱收费;组织混乱,只组织参赛,不组织看片;结果有黑幕,乱颁奖,甚至涉嫌卖奖”,给其名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诉网站删除该文章,在其网站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1万元。
庭审中,所有被告都承认刊登或转载过涉案文章,但否认侵权。有被告还对原告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涉案文章并没有涉及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报道是根据参加澳门电影节亲历者的博客及参与者的陈述,且被告媒体对澳门电影节进行了客观报道,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不属实的。因此,涉案报道是客观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四被告刊登文章给其名誉造成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四被告刊登的文章严重失实,因此不能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告所刊登文章内容来源或是在场人公开的言论,或是不同媒体的报道,文章用词“涉嫌”并非确定词语,文章中也没有原告的名字,且无侮辱人格的内容,在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该文章后,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原告所述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大众传媒是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已生活在一个高度媒介化的透明社会,原告应该正确对待舆论影响问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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