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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意见稿):不得歪曲民族历史和人物

2011年12月15日 09: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5日)发布。文中强调电影不得含有13种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要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第22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同时,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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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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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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