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范冰冰诉两公司侵肖像使用权 索赔450万元
2011年11月7日晚,范冰冰亮相顶级假发品牌在北京举行的发布会。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2月6日电 (记者 于立霄)由于广告合同期满后仍在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演员范冰冰将两家合作厂商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5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曾与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果类食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按照合同内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则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享受延长广告试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但是,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2009年6月,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目前,广告合同期满数月,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范冰冰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范冰冰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