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承认拍宣传片收250万 律师称其报酬合法
审计署不久前公布的铁道部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铁道部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资1850万元制作片头署名“张艺谋导演”的《中国铁路》宣传片,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对此,记者对张艺谋导演、铁道部、北京新时刻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当事各方展开调查,揭开“天价《中国铁路》宣传片事件”内幕。
天价宣传片
2009年,铁道部拟邀请张艺谋导演拍摄宣传片,并通过北京新时刻影视找到张艺谋。同年9月9日,张艺谋同意委托北京新时刻影视拍摄制作这部宣传片。
拿到张艺谋亲笔授权后,北京新时刻影视于2009年10月与铁道部直属事业单位“铁道影视音像中心”签订“委托摄制协议”。这份协议显示:该宣传片拍摄制作的全部费用为1550万元,由“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分别在“创意方案”、“拍摄”、“后期制作”三个节点分三次支付给北京新时刻影视;该片共分为10分钟、8分钟、5分钟、1分钟、30秒和15秒共6个版本;北京新时刻影视委托张艺谋任导演,亲自完成拍摄创意文案、指导拍摄制作、完成编辑剪辑工作,并在片中署名“导演 张艺谋”。
铁道部这位人士还透露,2010年因该宣传片制作期延长、需追加10分钟不同版本,遂北京新时刻影视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追加投资300万元,总投资调高至1850万元。
张艺谋收取250万
张艺谋告诉记者,铁道部和他本人之间从未就该宣传片签订任何协议,亦无任何资金往来,北京新时刻影视作为这个项目的“中介”,分别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和他本人签订了合同。北京新时刻影视与“铁道影视音像中心”签订该片的摄制协议后,于2010年1月与张艺谋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显示:张艺谋负责宣传片的创意及艺术风格,并作为总导演参加前后期制作;北京新时刻影视向张艺谋支付劳务费用为100万元(税后)。
2011年1月,因追加10分钟不同版本,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除标明“北京新时刻影视追加支付张艺谋150万元”外,还特别增加了“北京新时刻影视不得使用张艺谋的姓名、肖像进行任何商业宣传”的补充条款,但该条款与北京新时刻影视和“铁道影视音像中心”合同中“署名‘导演张艺谋’”的内容相悖。
张艺谋分两次收取250万元的酬劳是否缴税?北京市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单和相关信息显示:张艺谋前后两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47.3万元和70.5万元。
张艺谋说,他多次参加宣传片创意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题,我希望从人的角度贯穿、以艺术方式切入;画面,除了唯美还要自然,不能总是火车跑来跑去;音乐,要展现各地特色,在剪接的节奏上有乐感……但最终的交付完成片未经我审改便在高铁上播放,播放效果最多达到我最初构想的三分之一。”
张艺谋还透露直到“天价宣传片事件”被曝光后,他才惊悉该片总投资竟高达1850万元。
张艺谋报酬合法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因该项目未经招标、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铁道影视音像中心”与北京新时刻影视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不过他表示,张艺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需要返还,“公司和张艺谋签订的合同,并不需要招投标,是双方真实的意向,该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张艺谋已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