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诉百度获赔近10万 称一审结果已达到预期目的
韩寒 赵振清 摄(资料图)
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韩寒针对三部作品,要求百度停止侵权,防止侵权再次发生,并提出关闭百度文库、连续七天致歉,以及索赔76万元。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韩寒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在判决书中认为,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判赔韩寒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累计9.58万元,但韩寒方面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等主张被驳回。
法院认为百度存在主观过错
一审法院首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确信原告韩寒享有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百度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对韩寒权益的侵害,法院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韩寒在公证书中的文档是2011年4月20日上传到百度文库的,而在2011年7月1日公正保权时,这个文档仍在百度的文库中,百度公司没有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的功能,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的传播,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所以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对其他的作品也做出了相应的论证。
认定百度侵权事实成立
最后,法院依据百度构成侵权这样一个过错的程度,对三部作品分别做出了赔偿的判决,但是这个赔偿损失与韩寒提的这个损失额度有较大的区别,比如《像少年啦飞驰》只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00元以及合理支出4000元,其他两部分别是24600元和19400元,还有相应的合理支出的费用,总计95800元。
对于韩寒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相应的证据,和韩寒三部作品三案同时宣判的还有郝群涉案作品两案以及韩瑷莲涉案作品九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对于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王国华表示,这个案件的一审结果已经达到了他们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