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告"被死亡" 传闻散播学生 索赔10万
大一学生小邹发布“李宇春整容失败死亡”的帖子,歌手李宇春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将小邹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法院受理后,小邹提起管辖权异议。昨日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小邹诉请,该案仍由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理。
发帖称“李宇春死亡”
李宇春诉称,2012年3月,小邹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
此后,该帖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小邹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自身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诉至东城区法院请求判令小邹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居委会证明李宇春住所
审理中小邹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可能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东城区并非该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另外,小邹认为,他就读遵义某学院,至今未满一年,住所地仍为贵阳云岩区,云岩区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驳回小邹诉请。小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东城区。因此,东城区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小邹关于该案应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记者张玉学)